编辑: JZS133 2019-07-17

(五)项 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经处理后重犯的 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三条第四款第

(十)项 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的规定, 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18年11月22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食药监药生罚告〔2018〕21号)至你公司,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据此,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剩余库存及召回的假药中药饮片海桐皮(批号:180501)41.25kg;

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壹拾元零角零分($310.00);

3.处涉案药品货值金额壹仟壹佰伍拾贰元零角零分($1152.00)四倍的罚款,即罚款肆仟陆佰零捌元零角零分($4608.00). 以上罚没款合计肆仟玖佰壹拾捌元零角零分($4918.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生产假药的违法行为.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宁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财务室开具缴款书,凭缴款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拿银行缴款回单到南宁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财务室换取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28日 ........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