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2019-07-17
漳州市青年见习计划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帮助青年加强岗位实践锻炼、提升就业能力,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9〕9号)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实施三年万名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8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年见习,是指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以下简称见习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到见习单位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训练,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准备活动,就业见习时长为3~12个月. 离校2年内未就业是指申请参加见习前无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过社会保险且距离毕业证书记录的签发时间不超过2年;

16-24岁失业青年是指申请参加就业见习前未就业且未缴交过社会保险费的16-24岁失业青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 第三条 青年见习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管理辖区内青年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完善青年见习相关政策;

(二)制定辖区内青年见习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核、认定本级见习单位;

(四)审核就业见习补贴申请;

(五)指导辖区内青年见习工作;

(六)组织开展青年见习监督、检查及评估;

(七)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委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当地青年见习计划的组织实施、业务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开发见习岗位,并通过网站、公众号等多种媒介和形式向见习对象和社会广泛发布;

(二)组织见习单位与见习对象进行岗位对接,引导见习对象参加青年见习;

(三)受理、初审见习单位的申报;

(四)受理、初审见习补贴申请;

(五)青年见习工作日常管理、跟踪服务;

(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见习单位的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见习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辖区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有意愿接纳见习对象见习,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拥有开展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

(三)内部制度健全,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

(四)能为见习对象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条件,并按要求对就业见习进行有效管理;

(五)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报见习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漳州市青年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附件1);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见习指导师资队伍的介绍材料;

(四)青年见习有关管理制度. 本办法出台前已认定的"漳州市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漳州市市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附件2),符合条件的,可继续认定为见习单位,其青年见习相关业务按属地原则,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第八条 经材料审核、实地考察,对拟认定为见习单位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认定为"青年见习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公布本级见习单位名单.

第四章 见习人员管理 第九条 见习单位的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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