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9-07-17 |
2.存在 致癌 、 致畸 等有害物质或者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作业岗位;
3.放射性危害作业岗位. 第十七条 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必须在使用岗位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示例见附件3),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十八条 贮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 当心中毒 、 当心电离辐射 、 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等警示标识. 第十九条 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除按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条 为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依法在设备或者材料的包装上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二十一条 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设置 紧急出口 ,泄险区启用时应设置 禁止入内 、 禁止停留 等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 维护和检修装置时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第四章 公告栏与警示标识的设置 第二十三条 公告栏应设置在用人单位办公区域、工作场所入口处等方便劳动者观看的醒目位置.告知卡应设置在产生或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附近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四条 公告栏和告知卡应使用坚固材料制成,尺寸大小应满足内容需要,高度应适合劳动者阅读,内容应字迹清楚、颜色醒目.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多处场所都涉及同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在各工作场所入口处均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六条 工作场所内存在多个产生相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的,临近的作业岗位可以共用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和告知卡. 第二十七条 警示标识(不包括警示线)采用坚固耐用、不易变形变质、阻燃的材料制作.有触电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绝缘材料.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产品)包装上,可直接粘贴、印刷或者喷涂警示标识. 第二十八条 警示标识设置的位置应具有良好的照明条件.井下警示标识应用反光材料制作. 第二十九条 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或可移动的物体上,其前面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第三十条 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第三十一条 警示标识的规格要求等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执行.
第五章 公告栏与警示标识的维护更换 第三十二条 公告栏中公告内容发生变动后应及时更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应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7日内更新. 生产工艺发生变更时,应在工艺变更完成后7日内补充完善相应的公告内容与警示标识. 第三十三条 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档案材料,并将其存放于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