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9-07-17 |
储存条件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1.2.1.
5 检验管理制度 (1)制定检验制度,包括过程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的管理规定.通过自行检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验.出厂产品应当符合产品标准,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2)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制定检验室管理制度,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按规定检验方法检验,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保存完备. (3)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制定检验设备管理制度,建立检验设备台账,按要求对检验设备进行检定或校准,并定期维护保养,设备档案齐全. (4)委托检验的企业应与具备相应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签订有效委托合同. (5)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制定产品留样制度,按要求保留样品.检验样品保留至保质期满或二十四个月以上. 1.2.1.6 信息记录管理制度 制定信息记录管理制度.记录信息应当覆盖食品生产加工全过程,保证记录的信息完整.应至少对以下生产信息建立完整的记录系统,所有记录应真实、准确、规范并具有可追溯性,记录保存期不少于2年. (1)原辅料采购记录:包括供应商评价记录、合格供应商名单、采购记录、采购合同、验收记录、供应商证明. (2)生产过程及安全防护记录:包括人员培训及考核记录、人员健康查体记录、人员卫生记录、厂区环境卫生记录、车间环境卫生记录、除虫灭害记录、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检修记录、设备设施清洁记录、投料记录、各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过程检验记录、物料出入库记录、成品出入库记录、不合格原辅物料处置记录、不合格产品处理记录、停产复产记录;
(3)成品检验记录:包括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检验留存样品记录. (4)产品追溯记录:包括成品生产记录、成品销售记录、产品召回记录、退货处置记录、消费者投诉受理记录、食品质量安全风险收集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记录. (5)鼓励建立电子信息记录制度,对原辅物料查验、生产过程的关键工序及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全过程记录形成真实的数据信息;
1.2.1.7 产品追溯、召回制度和投诉管理制度 (1)建立产品追溯制度,确保从原料采购到最终产品及销售都有记录,信息详实程度能够实现原料到销售环节的全过程跟踪,并可追溯到每个环节的责任人;
(2)建立产品召回制度,确保出厂产品在出现安全卫生质量问题时及时发出警示,必要时召回;
对召回的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和处理情况;
(3)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妥善处理消费者提出的意见和投诉;
(4)鼓励建立产品信息网站查询系统,提供标签、外包装、质量标准、出厂检验报告等信息,方便网上查询. 1.2.1.8 文件管理制度 (1)应有企业产品所执行的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卫生标准、检测方法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
如果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有生产所用原辅物料、包材的现行有效的标准. (2)应制定设备操作规程、工序关键控制点作业指导书. (3)制定文件管理制度:应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批准、撤销、印制及保管的管理制度. 1.2.2场所核查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等规定,对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1.2.2.1厂区环境和布局核查内容 (1)厂区周围无明显有害废弃物、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否则应采取有效措施. (2)厂区应根据加工规模和产品工艺要求合理布局,生产区、生活区和办公区等功能区域划分明显,并有适当的分离或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3)厂区内整洁、干净、无异气味. (4)厂区内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沥青、或者其他硬质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