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9-07-18 |
b. 个别成员如何集体以一单元整体影响「拥有权和控制权」,例如: ( 个别成员过去就涉及重要决策的股东决议案(不单是股东周年大会上例行的决议案)进行表决的模式.联交所认为,个别股东过去多年来屡次作出一致表决,证明这批股东应视作《上市规则》所述具有控制权的股东;
( 个别股东有无采用建立共识的程序达到有关表决或业务的决定;
( 可否证明在建立共识的过程中,个别股东之间有互信及团结的团体精神;
及c. 任何股东组别作出的行动,是否可被视为作出《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所述的「一致行动」. 11. 联交所作出上述分析后裁定,尽管创办人之间的关系从未经正式 (包括透过股东协议或其他方法) 确认或记录在案,但联交所有足够理由将十名创办人视为具有控制权的股东. 12. 联交所乃根率鲎柿霞扒榭鼍透霭缸鞒鼋崧: a. 创办人之间拥有超过十年长期业务关系,共同投资该集团已超过四年;
b. 创办人之间作定期性开会并就重要决策达成共识.创办人一致表决的模式足以证明创办人已整合其「拥有权和控制权」,并以一单元整体行事;
及c. 创办人之间从没任何单一最大股东或单一最大组别股东在未经其他创办人同意下企图独立行使投票权. 13. 相反来说,根治,联交所裁定财务投资者从未以作为一组拥有控制权的人士的身份行事,致其权益可以因此获得合计.联交所乃根率鲎柿霞扒榭鲎鞒稣饨崧: a. 每一名财务投资者都是独立私人股本投资者;
b. 每一名财务投资者皆由不同实体拥有及管理,三个实体之间并无互相持股或管理.除投资甲公司外,三者之间再没有共同的投资;
c. 财务投资者之间从没有任何共识或安排(正式或非正式)通过其董事会代表以任何统一的方式进行表决;
d. 根豆臼展杭昂喜⑹卦颉,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并不视财务投资者为甲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士;
及e. 关於财务投资者在股东协议下的否决权,联交所认为有关权利是可视作赋予财务投资者对甲公司的一些操控权.不过,联交所裁定,由於日常管理由创办人负责,加上财务投资者又从未行使其否决权,故即使否决权存在,其亦不足以确立财务投资者在业务纪录期最后一个会计年度对甲公司的拥有权.因此,联交所裁定有关否决权的存在并不影响业务纪录期内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议决 14. 根鲜鲇泄卣飧霭傅淖柿霞扒榭鲆约傲凰浴渡鲜泄嬖颉返姆治,联交所裁定创办人至少在最近一个经审计的会计年度内足以构成一个拥有甲公司控制权的股东组别.在这个情况下,甲公司已符合《上市规则》第8.05(1)(c)条下有关拥有权和控制权须维持不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