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 2019-07-18 |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载明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四)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五)不得抽逃出资;
(六)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七)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四章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第十五条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1、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 万元,在年月日前缴足,其中,以货币出资 万元.
2、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 万元,在年月日前缴足,其中,以货币出资 万元. 第十六条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股东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八条 股东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营业期限. 第十九条 股东不按照本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时,如资不抵债,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应先缴足出资.
第五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 视为同意转让 ,可由公司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的记载. 第二十五条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权后,应当办理减资登记. 第二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承继转让人的出资义务. 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继承人应当承继股东的出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