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 2019-07-18 |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 经理)担任. 第二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权,委托他人代行职权时,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三十条 法定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作出违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行为,不得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法定代表人违反上述规定,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但其丧失执行董事或者经理资格的;
(三)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四)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法定情形.
第七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上述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在每会计年度期末召开一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并主持;
监事不召集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六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等.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应当对股东会会议通知情况、股东出席情况、表决情况以及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八条 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的其他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公司合并、分立以及减少注册资本决议的,公司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一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 年(注: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