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2019-07-18
辽宁师范大学文件 辽师大校发〔2015〕8号 关于印发《辽宁师范大学 关于教职工退休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退休工作,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的作用,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辽宁师范大学关于教职工退休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师范大学 2015年3月16日 辽宁师范大学关于教职工退休问题的规定 为规范教职工退休工作,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办发[1978]104号)、《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事部人退发[1990]5号)、《关于深化省属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9]4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目前实际,现就教职工退休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教职工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干部年满55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 受聘在6级及以上管理岗位(正、副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受聘在7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为60周岁,若本人自愿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退休.

二、凡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均应按时办理退休手续.

三、教职工的退休年龄,以本人档案原始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按照省教育厅、人社厅认定的时间退休.

四、根据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教授(含同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身体健康,本人自愿,工作量满2/3,年度考核合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延长退休年龄. 1.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评审的博士生导师;

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可申请延长到70周岁;

2.新获批的一级学科博士点带头人可申请延长到70周岁;

3.学校最早获批的13个二级学科博士点第一带头人可申请延长到70周岁;

4.聘期内的校一级特聘教授可申请延长到65周岁;

5.具有正高级职称并指导硕士研究生的正厅级干部可申请延长到65周岁;

6.聘期内有特殊贡献的校特聘二级教授、有特殊贡献并正式招生的博士生导师,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可申请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一般到63周岁,最长不超过65周岁;

7.达到退休年龄前,获批"863"项目、"973"项目(子课题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级科研项目者(必须为课题主持人,不含课题组其他主要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2年. 8.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授,退休年龄可不受上述条件和时间的限制.

五、延长退休年龄一般每次延长一年,延长期满后如要继续延长,可再次报批.

六、学校每年组织一次延长退休年龄的审批工作(特殊情况除外).相关要求以每年延长退休年龄工作的组织实施通知为准.

七、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九、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辽宁师范大学校务办公室 2015年3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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