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9-07-18

3、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严格控制个人建房,原则上实行统规联建,个人建房在已编制的村庄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内按照规划集中连片统建;

不具备统规联建条件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个人建房手续;

4、集体土地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建新必须拆旧.农村村民申请拆旧宅异地建新宅的,必须与所在村民小组签订退旧宅协议,协议明确在新建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并将原宅基地使用权无偿退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乡镇国土资源所按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不按规定拆除的旧房,将视为违章建筑,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依法拆除. 数据管理 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应当对个人建房逐步实行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数字资料库和动态信息数据库,应当逐步实现动态更新,各管理部门实现资源共享.个人建房提供的数字线划图电子数据应当满足数字线划图库的入库标准和要求. 职能管理

1、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核实个人建房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达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农用地转用和用地审批、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等工作;

负责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手续办理;

负责个人建房档案把关;

负责土地出让金补缴.负责清理一户多宅,杜绝占用基本农田现象.

2、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指导各乡镇、村或个人编制相关规划,审批个人建房规划定点选址及技术把关,规划编制方案的审查、听证、公示,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事宜;

负责指导个人按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方案进行建房,并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负责个人建房批前公示;

对个人建房进行监督管理.

3、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负责审核市容环卫配套设施方案,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4、乡镇人民政府: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个人建房由乡镇政府和县住建局共同负责审核建房条件,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中心城区范围外乡镇政府是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实施主体,按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负责农村建房的规划、建筑方案的审批、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及违法建设的查处等工作,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宅基地审批的,应按照规定上报审批.

5、村民委员会:负责村庄规划的编制,核实农村申报建房户的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情况,协助提供相关的真实情况.

第二章 建房条件 集体土地申请个人建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分户条件(凭结婚证、离婚证或者小孩成年有独立经济来源凭村支两委的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确需另立户建房的;

2、现有宅基地面积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需扩建的;

3、因国家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需搬迁新建的;

4、现有住房属旧房、危房需拆除新建或改、扩建的;

5、住宅因灾害损毁需重建的;

6、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国有土地个人建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有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2、拆迁安置的;

3、拆旧建新的(原有土地属国有土地). 申请改建、扩建个人原有房屋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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