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9-07-18 |
第三章 质量信用管理 第十八条 海关总署对境外供货企业实行质量信用管理.直属海关根据进口棉花的实际到货质量和境外供货企业的履约情况,对境外供货企业的质量信用进行评估,并上报海关总署. 第十九条 按照质量信用,境外供货企业分为A、B、C三个层级:
(一)A级:境外供货企业自获得海关总署登记后即列为A级;
(二)B级:A级境外供货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降为B级;
(三)C级:未获得海关总署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默认为C级;
B级境外供货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降为C级. 第二十条 登记境外供货企业进口的同合同、同发票、同规格的棉花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对该境外供货企业的质量信用进行评估并作相应调整:
(一)等级降级幅度在2级及以上的棉包数量超过总包数20%的;
(二)长度降级幅度在1/16英寸(约1.58毫米)及以上的棉包数量超过总包数20%的;
(三)马克隆值不合格的棉包数量超过总包数60%的;
(四)到货重量短少率超过3%,未及时赔偿的;
(五)货物中发生严重油污、水渍、霉变、板结的棉包数量超过总包数的5%的;
(六)货物包装发生影响运输、搬运、装卸的严重破损,破损棉包数量超过总包数20%的;
(七)混有异性纤维、棉短绒、废棉和危害性杂物,经核查对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进口棉花发生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时,海关应当将有关检验结果告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境外供货企业.未经海关允许,收货人不得销售、使用该批进口棉花.海关应当及时将进口棉花的检验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直属海关. 第二十二条 直属海关对检验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初步评估确定境外供货企业的质量信用层级,并将评估结果及理由书面告知境外供货企业. 第二十三条 境外供货企业对初步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评估结果的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辩,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复核,原评估结果有误的,予以更正. 无异议或者期限届满未申辩的,直属海关确定最终评估结果,书面告知境外供货企业,同时上报海关总署. 第二十四条 海关总署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层级,并通知主管海关及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实施质量信用评估过程中发生复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应当暂停评估.待复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结束后,继续组织评估. 第二十六条 海关总署对获得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层级按下列方式进行动态调整:
(一)A级境外供货企业进口的棉花发生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境外供货企业的质量信用层级由A级降为B级;
(二)自直属海关书面通知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层级之日起5个月内,从B级境外供货企业进口的棉花发生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境外供货企业的质量信用层级由B级降为C级;
如未发生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质量信用层级由B级升为A级;
(三)自直属海关书面通知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层级之日起5个月内,从C级境外供货企业进口的棉花未发生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境外供货企业(不含未在海关总署登记的企业)的质量信用层级由C级升为B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