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9-07-18 |
第四章 进口检验 第二十七条 进口棉花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海关报检. 第二十八条 海关根据境外供货企业的质量信用层级,按照下列方式对进口棉花实施检验:
(一)对A级境外供货企业的棉花,应当在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由目的地海关按照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实施抽样检验;
(二)对B级境外供货企业的棉花,应当在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由目的地海关实施两倍抽样量的加严检验;
(三)对C级境外供货企业的棉花,海关在入境口岸实施两倍抽样量的加严检验. 第二十九条 实施进口棉花现场检验工作的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适合棉花存储的现场检验场地;
(二)配备开箱、开包、称重、取样等所需的设备和辅助人员;
(三)其他检验工作所需的通用现场设施. 第三十条 海关对进口棉花实施现场查验.查验时应当核对进口棉花批次、规格、标记等,确认货证相符;
查验包装是否符合合同等相关要求,有无包装破损;
查验货物是否存在残损、异性纤维、以次充好、掺杂掺假等情况.对集装箱装载的,检查集装箱铅封是否完好. 第三十一条 海关按照相关规定对进口棉花实施数重量检验、品质检验和残损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