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9-08-30

(一) 基本案情

2012 年5月29 日,奚明强向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以下简称公安部) 申请公开《关于实行 破案追逃 新机 制的通知》(公通字 〔1999〕

91 号) 、 《关于完善 破案追逃 新机制有关工 作的通知》(公刑〔2002〕

351 号)、 《日常 网上追逃 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修订)》(公刑 〔2005〕

403 号) 等三 个文件中关于网上追逃措施适用条件的 政府信息.2012 年6月25 日,公安部 作出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告知其 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根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四条第四款 的规定,不予公开.奚明强不服,在行 政复议决定维持该答复书后,提起行政 诉讼.

(二)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 为,公安部受理奚明强的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后,经调查核实后认定奚明强申请 公开的《关于实行 破案追逃 新机制 的通知》 是秘密级文件;

《关于完善 破案追逃 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 《日常 网上追逃 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修订)》 系根据前者的要求制定,内 容密切关联.公安部经进一步鉴别,同 时认定奚明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公安机 关在履行刑事司法职能、侦查刑事犯罪 中形成的信息,且申请公开的文件信息 属于秘密事项,应当不予公开.判决驳 回奚明强的诉讼请求. 奚明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 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政府信 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 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 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 息.本案中,奚明强向公安部申请公开 的三个文件及其具体内容,是公安部作 为刑事司法机关履行侦查犯罪职责时制 作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 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因此,公安部受理奚明强的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后,经审查作出不予公开的被诉答 复书,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一审判决.

(三) 典型意义 本案的焦点集中在追查刑事犯罪中 形成的秘密事项的公开问题.根据《政 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行 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 息.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规定, 维 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 密事项 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本案 中,一审法院认定原告申请公开的文件 信息属于秘密事项,应当不予公开,符 合前述法律规定.同时,公安机关具有 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的双重职能, 其在履行刑事司法职能时制作的信息不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 定的政府信息.本案二审法院在对公安 机关的这两种职能进行区分的基础上, 认定公安部作出不予公开答复并无不 当,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3 王宗利诉天津市和平区 房地产管理局案

(一) 基本案情

2011 年10 月10 日,王宗利向天津 市和平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以 下简称和平区信息公开办) 提出申请, 要求公开和平区金融街公司与和平区土 地整理中心签订的委托拆迁协议和支付 给土地整理中心的相关费用的信息.

2011 年10 月11 日,和平区信息公开办 将王宗利的申请转给和平区房地产管理 局 (以下简称和平区房管局) ,由和平 区房管局负责答复王宗利.2011 年10 月,和平区房管局给金融街公司发出 《第三方意见征询书》 ,要求金融街公司 予以答复.2011 年10 月24 日,和平区 房管局作出了 《涉及第三方权益告知 书》 ,告知王宗利申请查询的内容涉及 商业秘密,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 复,不予公开.王宗利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撤销该告知书,判决被告依法在 15日内提供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