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9-08-30 |
15 个工作日内对杨政 权的申请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三) 典型意义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享受保障性住房 人的申请材料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而 依法免于公开.该问题实质上涉及了保 障公众知情权与保护公民隐私权两者发 生冲突时的处理规则.保障性住房制度 是政府为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而 运用公共资源实施的一项社会福利制 度,直接涉及到公共资源和公共利益. 在房屋供需存有较大缺口的现状下,某 个申请人获得保障性住房,会直接减少 可供应房屋的数量,对在其后欲获得保 障性住房的轮候申请人而言,意味着机 会利益的减损.为发挥制度效用、依法 保障公平,利害关系方的知情权与监督 权应该受到充分尊重,其公开相关政府 信息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因此,在保 障性住房的分配过程中,当享受保障性 住房人的隐私权直接与竞争权人的知情 权、监督权发生冲突时,应根据比例原 则,以享受保障性住房人让渡部分个人 信息的方式优先保护较大利益的知情 权、监督权,相关政府信息的公开不应 也不必以权利人的同意为前提.本案二 审判决确立的个人隐私与涉及公共利益 的知情权相冲突时的处理原则,符合法 律规定,具有标杆意义. 案例5 姚新金、刘天水诉福建 省永泰县国土资源局案
(一) 基本案情
2013 年3月20 日,姚新金、刘天 水通过特快专递,要求福建省永泰县国 土资源局书面公开二申请人房屋所在区 域地块拟建设项目的 一书四方案 , 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 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方案、 供地方案.2013 年5月28 日,永泰 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刘天水、姚 新金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 ,称: 你 们所申请公开的第3项 (拟建设项目 的 一书四方案 ) ,不属于公开的 范畴. 并按申请表确定的通信地址 将 《答复》 邮寄给申请人.2013年7 月8日,姚新金、刘天水以永泰县国 土资源局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