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 2013-01-26 |
3 C 由於该等融资租赁协议及过往黎城融资租赁协议 (总计而言) 其中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 比率就协鑫新能源而言超过5%但少於25%,故订立该等融资租赁协议及过往黎城融 资租赁协议 (总计而言) 构成协鑫新能源之须予披露交易,而协鑫新能源须遵守上市规 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1. 该等融资租赁协议 A. 上林融资租赁协议的主要条款 (i) 日期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ii) 订约方 (1) 卖方:南京协鑫新能源 (2) 承租人:上林协鑫 (3) 买方及出租人:中信金融租赁公司 (iii) 上林融资租赁 根狭秩谧首饬,(i)中信金融租赁公司须向南京协鑫新能源购买上林租赁资产, 代价为人民币325,000,000.00元 (相等於约364,130,000.00港元) 及(ii)於收购后,中信 金融租赁公司须将上林租赁资产租赁予上林协鑫,租金总额估计为人民币433,273,373.35元 (相等於约485,439,487.50港元) ,租期为期十年.中信金融租赁公 司须分两期向南京协鑫新能源支付代价: (a) 人民币200,000,000.00元 (相等於约224,080,000.00港元) 将於若干条件获达成后 10个工作天内支付,该等条件包括:(i)所有融资租赁交易的交易文件正在生效 且并无违反;
(ii)上林协鑫已取得有关交易的所有批准;
(iii)所有融资租赁项下担 保的公司授权副本已送交中信金融租赁公司;
(iv)已签署所有担保文件且并无违 反;
(v)南京协鑫新能源已提交付款申请;
(vi)已提供证明显示所有需要登记的担 保已办妥登记手续;
(vii)中信金融租赁公司已收到交易的押金;
(viii)所有声明 及保证仍为真实确切;
(ix)中国税务、财务政策及政府有关融资租赁的法规并无 重大变动及市场融资成本并无重大变动;
及(x)中信金融租赁公司已同意该等条 件已获达成;
及(b) 余下人民币125,000,000.00元 (相等於约140,050,000.00港元) 将於收到转让上林 租赁资产的所有相关转让文件后10个工作天内支付. C
4 C (iv) 租金付款 上林协鑫根狭秩谧首饬扌橛ο蛑行沤鹑谧饬薰局Ц兜淖饨鹱芏罟兰莆嗣 币433,273,373.35元 (相等於约485,439,487.50港元) ,合共分40期按季支付.按估计 开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五日之基准,初始五期的租金分别为人民币4,379,375.00 (相等於约4,906,651.75港元) 、人民币4,428,034.74元 (相等於约 4,961,170.12港元) 、人民币4,476,694.44元 (相等於约5,015,688.45港元) 、人民币 4,476,694.44元 (相等於约5,015,688.45港元) 及人民币4,379,375.00元 (相等於约 4,906,651.75港元) ,其余35期的租金将为人民币11,746,662.85元 (相等於约 13,160,961.06港元) . 估计租金总额按主要租赁成本加租赁利率计算.上林融资租赁的主要租赁成本为人 民币325,000,000.00元 (相等於约364,130,000.00港元) .上林融资租赁的利率按年率 化息率5.39%计算,相当於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现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