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3-06-19

4 作业环境分级 4.1 根据危险有害程度由高至低,将地下有限空间作业环境分为

3 级. 4.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环境为

1 级: a) 氧含量小于 19.5%或大于 23.5%;

b) 可燃性气体、蒸气浓度大于爆炸下限(LEL)的10%;

c) 有毒有害气体、蒸气浓度大于 GBZ 2.1 规定的限值. 4.3 氧含量为 19.5%~23.5%,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环境为

2 级: a) 可燃性气体、蒸气浓度大于爆炸下限(LEL)的5%且不大于爆炸下限(LEL)的10%;

b) 有毒有害气体、蒸气浓度大于 GBZ 2.1 规定限值的 30%且不大于 GBZ 2.1 规定的限值;

DB11/ 852.1―2012

3 c) 作业过程中易发生缺氧,如热力井、燃气井等地下有限空间作业;

d) 作业过程中有毒有害或可燃性气体、蒸气浓度可能突然升高,如污水井、化粪池等地下有限空 间作业. 4.4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环境为

3 级: a) 氧含量为 19.5%~23.5%;

b) 可燃性气体、蒸气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LEL)的5%;

c) 有毒有害气体、蒸气浓度不大于 GBZ 2.1 规定限值的 30%;

d) 作业过程中各种气体、蒸气浓度值保持稳定.

5 基本要求 5.1 管理单位 5.1.1 管理单位应指定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地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5.1.2 管理单位应建立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存在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发包行为的,还 应建立发包管理制度. 5.1.3 管理单位应对负责地下有限空间作业的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并应建立培训档案. 5.1.4 管理单位应对地下有限空间基本情况建立台账. 5.1.5 管理单位宜配备与管理地下有限空间作业相匹配的安全防护设备、个体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设 备等. 5.1.6 管理单位不具备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应实施地下有限空间作业. 5.1.7 管理单位存在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发包行为的,应将作业项目发包给符合本标准第 5.2 条规定的 作业单位, 并应与作业单位签订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对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约定. 5.1.8 管理单位应向作业单位如实提供地下有限空间类型、内部设施及外部环境等基本信息. 5.2 作业单位 5.2.1 作业单位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负责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5.2.2 作业单位应建立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2.3 作业单位应制定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事故,作业负责人应 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5.2.4 作业负责人、监护者和作业者应经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其中,监护者 应持有效的地下有限空间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 5.2.5 作业单位每年应至少组织

1 次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再培训和考核,并做好记录. 5.2.6 作业单位应实施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内部审批制度,审批文件应存档备案.审批文件内容应至少 包括: a) 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内容、 作业地点、 作业单位名称、 管理单位名称、 作业时间、 作业相关人员;

b) 地下有限空间气体检测数据;

c) 主要安全防护措施;

d) 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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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 作业负责人、监护者、作业者签字确认项. 5.2.7 作业单位应配备气体检测、通风、照明、通讯等安全防护设备、个体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设备 等,设置专人进行维护,按相关规定定期检验,并建档管理. 5.2.8 作业负责人应在作业前对实施作业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告知作业内容、作业方案、主要 危险有害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及应急处置方案等内容,并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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