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3-06-19

6 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 级或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小 散工程 第六十五条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 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 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有 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 规定处以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筑法》 第六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第六十条 1.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

2.罚款.

7 施工单位存在出借资质证书 等违法行为承揽小散工程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 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 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 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 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筑法》 第六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第六十一条 1.责令改正;

2.罚款. -

4 - 责任主体 类别 序号违法违规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执法措施 施工单位 业务承揽

8 转包或违法分包小散工程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 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 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 资质证书. 《建筑法》 第六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第六十二条 1.责令改正;

2.罚款.

9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 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 筑施工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 继续 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 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1.责令停止施工;

2.罚款.

10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 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 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 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1.责令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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