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3-06-19 |
2.罚款. 安全管理
11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对施工或作业现场进行安全 管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 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 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 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 格的;
(七)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上 岗作业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1.责令改正. 2.罚款.
12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 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 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 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 相关工作的 -
5 - 责任主体 类别 序号违法违规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执法措施 施工单位 安全管理
13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 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 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 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 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 器材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 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 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一)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志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1.责令改正.
2 罚款.
14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 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15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 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 设备的
16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 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 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 构筑物和地下管 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1.责令改正.
2 罚款.
17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 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 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 护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