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3-12-13 |
6.1.2 火灾、爆炸;
6.1.3 来自被保险船舶外的人员的暴力盗窃;
6.1.4 抛弃货物;
6.1.5 海盗行为;
6.1.6 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6.1.7 与航空器或类似物体,或从其中坠落的物体触碰,或岸上传送设备,或船坞、码头设备 或设施触碰;
6.1.8 地震、火山爆发或闪电. 6.2 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 6.2.1 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6.2.2 锅炉爆炸、机轴断裂或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
6.2.3 船长、高级船员 、船员或引水员的疏忽;
6.2.4 修船人员或租船人的疏忽,若他们不是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6.2.5 船长、高级船员、船员的欺诈恶行. 但此种损失或损害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未克尽职责所致的. 6.3 船长、高级船员、船员或引水员对保险船舶拥有股权的,也不被认为是本第
6 条的船东. 第7条污染危险 任何政府当局依其授权为防止或减轻由于被保险船舶发生本保险承保的损失或损害所直接引 起的污染危险或由此产生的威胁而采取的行动,致使船舶损失或损害,本保险负责赔偿.但政府当 局的这种行动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 船东或船舶管理人在防止或减轻污染危险或威胁上未克尽职责 所致的.船长、高级船员、船员或引水员对保险船舶拥有股权的,也不被认为是本第
7 条的船东. 第8条四分之三碰撞责任 8.1 被保险人因对下列损害负有法律责任而支付给第三者的金额,保险人同意赔付该金额的四 分之三: 8.1.1 任何其他船舶或船上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8.1.2 任何其他船舶或船上财产的延迟或丧失使用价值;
8.1.3 任何其他船舶或船上财产的共同海损、救助费用或在合同项下的救助费用. 这些费用应是被保险船舶在与任何其他船舶碰撞之后,由被保险人所支付的. 8.2 本第
8 条所规定的赔偿是在本保险其他条款和条件所提供的赔偿之外的赔偿,并且还必须 遵照下列规定: 8.2.1 当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且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舶的责任受法律限制 外, 本第
8 条项下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制的原则计算, 即如同各船的船东均须按比例相互赔偿对方 的损失,这个比例是在确定被保险人因碰撞而应收或应付的金额时所认可的. 8.2.2 在任何情况下, 根据本条第 8.1 款和第 8.2 款, 保险人对每次碰撞事故负责赔付的总金额, 不超过被保险船舶保险价值的四分之三. 8.3 保险人还负责赔偿经其事先书面同意后,被保险人为抗辩责任或提起责任限制诉讼而产生 的法律费用的四分之三. 除外责任: 8.4 在任何情况下, 本第
8 条的含义不延伸到赔偿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支付的费用或与此有 关的费用: 8.4.1 清除或处置障碍物、残骸、货物或其他任何物品;
8.4.2 任何不动产或动产或物体,但其他船舶或其他船舶上的财产除外;
8.4.3 被保险船舶所载运的货物或财物,或被保险船舶的其他承诺的责任;
8.4.4 人身伤亡或疾病;
8.4.5 任何不动产、动产或物体所造成的污染或沾污(与被保险船舶发生碰撞的其他船舶或其 所载财产除外) . 第9条姐妹船 如果被保险船舶与全部或部分属于同一船东所有或由同一管理机构经营的另一艘船舶发生碰 撞, 或接受该船的救助服务, 那么被保险人所享有的权利与另一艘船舶完全属于第三者时被保险人 按本保险所享有的权利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