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2013-12-13

但是有关碰撞责任及救助费用金额的确定, 应呈交给由保险人和被保 险人双方同意的一个独任仲裁员进行仲裁. 第10 条 索赔通知和招标 10.1 当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可能导致在本保险项下提出索赔时,被保险人必须在 船舶检验之前通知保险人,如果船舶在国外,则应通知最近的劳合社代理人,以便保险人在认为需 要时委派检验人员代表保险人进行检验. 10.2 保险人有权决定受损被保险船舶的入坞或修理港口(由于按照保险人的要求,船舶驶往 指定修理港口所产生的实际额外航程费用,由保险人补偿被保险人) ,对于被保险船舶的修理地点 或修理厂有否决权. 10.3 保险人也可对被保险船舶的修理招标或要求再次招标.一旦进行了此种招标并且保险人 同意接受某个投标, 对自按保险人的要求发出招标通知日起至接受投标时止完全由于招标所产生的 时间损失,应基于保险价值按 30%的年利率给予补偿,但要求在收到保险人的同意后立即接受投 标. 在上述招标补偿覆盖的期间内,有关燃料,物料和船长、高级船员、船员以及其他人员的工资 和给养的补偿, 包括共同海损和招标期间由于滞期而可从第三方那儿得到的利润和营运费用损失赔 偿,应从上述招标补偿中作适当扣除. 除固定的免赔额以外, 如果还有部分损坏修理费用是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话, 那么上述招标补 偿应按相应比例扣减. 10.4 如果被保险人未能遵照本第

10 条的规定,则应从确定的赔款金额中扣除 15%. 第11 条 共同海损和救助 11.1 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在不足额保险情 况下按比例扣减.被保险船舶若发生共同海损牺牲,被保险人可获得对全部损失的保险赔偿,而无 须先行使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摊额的权利. 11.2 共同海损的理算应按照航程终止地的法律和惯例办理,如同货运合同中没有就此进行特 别规定.但是,如果货运合同规定按照《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理算,则应按此规则办理. 11.3 未出租的被保险船舶空载航行时, 共同海损的理算应适用

1974 年的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第20 条和第

21 条除外) ,该航程应自起运港或起运地至被保险船舶抵达除避难港口或地点,或 仅为加油的挂靠港口或地点外的第一个港口或地点为止. 若在上述任何一个中途港口或地点放弃原 定航程,则该航程即视为在该处终止. 11.4 在任何情况下,根据本第

11 条,对不是为了避免遭受承保风险的损失或与避险无关的损 失,保险人概不负责. 第12 条 免赔额 12.1 除非每次事故所造成损失索赔的累计金额(包括第

8 条、第11 条和第

13 条项下的索赔) 超过_否则,本保险对承保风险所致的损失不予赔偿.在超过上述金额的情况下,该金 额必须从赔偿金额中扣除.但是,当被保险船舶搁浅后,专为检验船底而引起的合理费用,即使检 验结果未发现任何损坏,本保险仍予负责.本第 12.1 款不适用于被保险船舶的全损或推定全损的 索赔,也不适用于根据第

13 条,由同一事故产生的全损索赔相关的施救费用的赔偿. 12.2 恶劣天气造成两个连续港口之间单独航程的损失索赔,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如果这 种恶劣天气持续时间超过本保险的保险期间, 就应按照本保险单保险期间内的恶劣天气天数与该次 单独航程中的恶劣天气天数之比例乘以保险单规定的免赔额, 以如此求得的免赔额作为在计算损失 赔偿时实际应扣除的免赔额.本第 12.2 款的恶劣天气包括与浮冰的触碰. 12.3 除了利息因素以外,对根据上述免赔额计算的赔款如有追偿额应全部归保险人,但以未 扣除任何追偿额的赔款超过上述免赔额的金额为限. 12.4 包含在追偿额中的利息,要按照保险人支付的赔款金额以及赔付日期,由被保险人和保 险人按比例分配,尽管加上利息后,保险人的所得可能超过他付出的赔款. 第13 条 被保险人的义务(施救) 13.1 当发生损失或灾难时,被保险人及其雇佣人员和代理人有义务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或 减少本保险承保的损失. 13.2 根据下列各款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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