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3-12-13 |
12 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及其雇佣人员和代理人因适当采取上 述措施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给予补偿.本第
13 条不包括共同海损、救助费用(本条第 13.5 款的规定 除外)和碰撞赔案中发生的抗辩或诉讼费用的赔偿. 13.3 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为施救、保护或恢复保险标的而采取的措施,不应视为对委付的放弃 或接受、或对双方任何其他权利的损害. 13.4 对因根据本第
13 条的规定而产生的费用,本保险承担的赔偿责任应按被保险船舶的保险 金额与本保险单中约定的船舶价值的比例计算;
如果在事故发生而引起费用时被保险船舶的完好价 值超过了船舶的保险价值, 则应按船舶的保险金额与这一完好价值的比例计算. 如果保险人已经接 受全损的赔偿要求,而本保险承保的财产又获救时,上述规定就不适用.但如果施救费用超过获救 后财产的价值,则上述规定仅适用超过获救价值的那部分费用. 13.5 如果保险人同意在本保险项下按全损赔付,同时被保险人为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