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4-01-03

104 年度盈余,计算所得税法第 66-6 条时则优先分派民国

87 年度以后之盈余. 董事长 经理人 会计主管

2、拟自民国

104 年度之累积可分配盈余中,提拨股东红利计新台币 3,973,702,109 元,每股配发 2.4 元(计算至元为止,元以下舍去,其畸零款合计数计入本公司 之其他收入)提请股东会决议以现金方式发放,并授权董事会另订配息基准日及 其他相关事宜.

3、有关股东红利之配息基准日、发放日及其他相关事宜,於股东会决议通过后授 权董事长另定之.(经济部

100 年4月7日经商字第

10002407180 号函参照)

4、股利分派如嗣后因本公司股本发生变动,影响流通在外股份数量,致配息率因 此发生变动者,拟请股东常会授权董事长依公司法或其相关法令规定全权处理 之. 决议:本议案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时出席股东表决权数:1,157,284,253 权 表决结果 占出席股东表决权数% 赞成权数 980,791,171 权 (含电子投票 564,211,588 权) 84.75% 反对权数 90,529 权 (含电子投票 90,529 权) 0.01% 无效权数

0 权 (含电子投票

0 权) 0.00% 弃权与未投票权数 176,402,553 权 (含电子投票 173,452,907 权) 15.24% 本案照原案表决通过.

五、临时动议:无.

六、散会. 大联大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条文对照表 原条文 修正条文 理由

第七章 会计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无盈余时,不得分派股息及红 利.本公司年终结算如有盈余,於完 纳税捐并弥补历年亏损后,应先提百 分之十为法定盈余公积,并依法令规 定提拨或回转特别盈余公积后,其累 积可分配盈余由董事会拟具分配方案 经股东会决议后依下列比率分派之: 百分之三以下为董监事酬劳. 百分之零点零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为员工红利. 其余为股东红利,按股份总额比例分 派之.本公司现金股利发放总额应不 低於拟发放当年度股东红利总额之百 分之二十. 符合一定条件之子公司员工,得受上 述员工股票红利之分配,其条件及方 式由董事会订定.

第七章 会计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年度如有获利,应经董事会决 议提拨百分之零点零一以上,百分之 五以下为员工酬劳及不高於百分之三 为董监事酬劳,并报告股东会.但公 司尚有累积亏损时,应预先保留弥补 数额. 员工酬劳之发放得以股票或现金为 之,且发放对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条件 之从属公司员工. 第一项所称年度如有获利,系指当年 度税前利益扣除分派员工酬劳及董监 事酬劳前之利益. 本公司无盈余时,不得分派股息及红 利.本公司年终结算如有盈余,於完 纳税捐并弥补历年亏损后,应先提百 分之十为法定盈余公积,并依法令规 定提拨或回转特别盈余公积后,其累 积可分配盈余由董事会拟具分配方案 经股东会决议后分派股东股息及红 利. 本公司现金股利发放总额应不低於当 年度拟发放股东股息及红利总额之百 分之二十. 配合法令修订 第卅四条 本章程订立於民国九十四年六月十 四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国九十五年六月十 四日. 第二次修订於民国九十六年六月十 三日. 第三次修订於民国九十七年六月二 十五日. 第四次修订於民国九十八年六月十 六日. 第五次修订於民国九十九年六月二 第卅四条 本章程订立於民国九十四年六月十四 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国九十五年六月十四 日. 第二次修订於民国九十六年六月十三 日. 第三次修订於民国九十七年六月二十 五日. 第四次修订於民国九十八年六月十六 日. 第五次修订於民国九十九年六月二十 增列修订日期. 十一日. 第六次修订於民国一百零一年六月 二十二日. 第七次修订於民国一百零二年六月 十九日. 第八次修订於民国一百零三年六月 十八日. 一日. 第六次修订於民国一百零一年六月二 十二日. 第七次修订於民国一百零二年六月十 九日. 第八次修订於民国一百零三年六月十 八日. 第九次修订於民国一百零五年六月二 十二日. 营业报告书 本公司在产品布局正确、员工生产力提高,营运规模持续扩大下,2015 年半导体电子通路 营收持续蝉联全球第一 . 集团代理半导体品牌逾250家,涵括半导体大厂INTEL 、 NXP 、 MICRON、 TI、TOSHIBA、SAMSUNG 等知名品牌,目前行销阋蕴ㄍ濉⒋舐健⑾愀奂澳涎俏,并逐 步扩展行销阒炼毖恰⒍⒂《燃氨泵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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