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2014-02-22

2015 年11 月,周学兰与周文虹 (姑侄关系) 签订 《天津市房产买卖协 议》 ,约定由周文虹购买周学兰名下的 诉争房屋,约定价款190万元,并约定 双方自行交付房款,不实施第三方监 管.协议签订后,周文虹支付了部分房 款给周学兰.同年

11 月底,周文虹取 得诉争房屋产权证.现陈璐璐以其本人 属于诉争房屋的合法居住权人,对该房 屋具有期待利益,周学兰与周文虹之间 签订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系恶意 串通,损害其利益为由,起诉请求确认 周学兰与周文虹于2015年11月签订的 《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无效. 【裁判】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 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 三人利益的合同应属无效.本案中,陈 璐璐主张周学兰、周文虹签订的《天津 市房产买卖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其 合法利益,但陈璐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 证明其系诉争房屋合法所有权人,且周 学兰与周文虹之间签订的该协议系双方 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就诉争房屋所协商 的成交价格不低于市场定价,并已完成 了所有权的转移登记.陈璐璐未能提供 证据证明周学兰与周文虹就该房屋的买 卖存在恶意串通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故 对其主张周学兰与周文虹之间买卖协议 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 回了陈璐璐的全部诉讼请求. 陈璐璐不服,提起上诉.天津二中 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重点是对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二) 项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周学兰与 周文虹之间是否构成恶意串通致房屋 买卖合同无效、陈璐璐对诉争房屋享 有什么利益是本案关键所在.合同法 上的恶意串通在司法实践中确实难以 认定,需要结合案件全部事实与证据 综合认定为宜.周学兰与周文虹之间 的买卖合同是在周学兰具有合法产权 基础上与周文虹签订的,且已过户完 毕.如果构成恶意串通,还需要考量 是否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构成要素.笔 者认为,陈璐璐主张的是对诉争房屋 的居住权和期待利益,居住权在我国 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陈璐璐虽然一 直居住诉争房屋至今,是应其父母和 弟弟同意的,不等于其永远可以合法 居住.随着陈龙将房屋转让给周学兰 后,陈璐璐的居住便失去合法依据. 后来周学兰再次转让房屋,是依法处 置自己的财产,是行使物权行为,陈 璐璐所主张的居住权显然不能对抗周 学兰的所有权.当持有合法产权的周 学兰将诉争房屋出卖给周文虹时,是 一种市场交易行为,虽然存在房款不 受第三方监管的约定和一次性未付清 全款的事实,但不影响房屋交易性质 和交易行为的合法性,不构成合同法 上的恶意串通. 至于陈璐璐主张对诉争房屋享有期 待利益问题,笔者认为,期待利益即是 交易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 望从此交易中获取的各种利益和好处. 这里是指周学兰与周文虹之间的期待利 益,不是针对陈璐璐主张的期待利益. 陈璐璐主张的期待利益是建立在未来对 已生效文书的推翻上,这并非本案的期 待利益,不属于合同法上可期待的利 益.这是混淆概念,缺乏法律依据. 本案案号: (2016) 津0103 民初 7512号, (2017) 津02民终2044号 案例编写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 法院 丁津翠 【案情】

2014 年6月12 日,郭永红与新动 力公司签订 《专柜制作合同》 ,由新动 力公司承揽制作郭永红的服装专柜,合 同价款为包干价.该承揽工程已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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