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 2014-02-22 |
2014 年8月26 日竣工,胡万平作为新 动力公司的员工进驻该工程施工.2014年8月9日,郭永红支付给胡万平 4万元.此后,郭永红与新动力公司因 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浙江省杭州市 西湖区人民法院,新动力公司在该案审 理过程中对其公司员工胡万平于
2014 年8月9日收到的
4 万元不认可为承揽 合同项下的工程款.2016年7月,郭永 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胡万平返还不当 得利款4万元. 【裁判】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 为,胡万平从郭永红处获得的4万元款 项既无法律依据,也无合同约定等合法 根据,属于不当得利,胡万平理应返 还.胡万平答辩所称该款项系郭永红支 付给其的装饰工程施工过程中增加的工 程及变更材料的费用的主张,因未提供 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纳.据此, 判决胡万平返还郭永红不当得利款 4万元. 胡万平不服,提起上诉.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 认为,本案的事实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 律构成要件.首先,根据 谁主张谁举 证 原则,郭永红应当对胡万平收取诉 争款项没有合法根据承担举证责任.郭 永红向胡万平支付款项,双方不存在给 付对象错误或标的错误的情形,郭永红 向胡万平支付款项并非没有法律上的原 因.其次,郭永红作为不当得利请求权 人,应当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负 有举证责任.因郭永红主动将诉争款项 支付给胡万平,是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 体,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再次,根据胡万平的抗辩理由,即其是现 场施工人员,郭永红支付其诉争款项是 因郭永红请求其变更部分材料、增加部 分施工项目等,其已经与郭永红进行结 算,且将相关的收据或票据交付给郭永 红作为结算的依据,故其不可能将相关 凭证再保留在手上的解释亦符合情理. 综上,郭永红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 胡万平返还诉争款项,难以支持.二审 遂改判驳回郭永红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不当得利诉 讼中 无合法根据 的举证责任应当 分配给谁.一审法院将 无合法根 据 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被告胡万 平,胡万平未对
4 万元款项系郭永红 支付给其的装饰工程施工过程中增加 的工程及变更材料的费用的主张提供 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认为胡万平属 于不当得利.二审法院将 无合法根 据 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郭永红,由 于郭永红未对胡万平收到诉争款项是 否属于 无合法根据 提供充足的证 据,且胡万平对郭永红支付其的诉争 款项作出了符合情理的解释.二审遂 改判驳回了郭永红的诉讼请求.笔者 赞同二审法院的意见,理由如下: 1. 无合法根据 只能解释为由不 当得利请求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给付型不当得利,给付的原因或者 目的即是合法根据.不当得利请求权 人作为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其给付 行为必然基于某一法律关系,应当对欠 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负举证责任.从 郭永红的陈述内容分析,其向胡万平支 付款项,双方不存在给付对象错误或标 的错误的情形,郭永红向胡万平支付款 项并非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另外,给付 行为是由郭永红主动做出,财产的变动 实际上也是在郭永红的掌控之下.作为 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郭永红应当对 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负有举证责 任.由于郭永红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说明 其给付行为欠缺给付原因,故应当由其 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故二审判决郭永 红败诉. 2.对于 无合法根据 给请求权人 带来的举证困难,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 缓解 首先,可以通过运用间接事实和 经验法则达到请求权人的证明目的. 比如,本案一审中,郭永红就举出 汇款确有发生,有银行客户回单为 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