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 2014-02-26 |
1、根据《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此项交易尚须提交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此项交易尚须报 请国家国土资源部审批.
一、 交易概述 转让方: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本公司 ) 受让方: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潞安 集团 ) 为调整、优化资产结构,盘活存量资产,购买和开发省内优质煤 炭资源, 公司与潞安集团于
2012 年6月27 日在河南省郑州市签订了 《山西省左权县高家庄煤矿探矿权转让合同》 (以下简称 转让合 同 ) ,就高家庄煤矿探矿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交易标 的的转让价格以双方共同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探矿权评估报告为 计价基础,考虑到高速公路压覆部分煤炭资源等因素,经协商,双方 确认交易总价款为 46.9966 亿元. 根据《公司章程》 ,此项交易尚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表决上述交易事项,并及时披露交易进展情况. 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此项交易尚须报请 国家国土资源部审批.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此项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
2011 年底经审计总资产(300.77 亿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元)的比例为 15.6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73 号,
2011 年8月1日修订)第13 条第
2 款关于 出售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 该资产的账面值、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为准;
该非股权资产 不涉及负债的,不适用第十一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的资产净额标 准 的规定,此项交易未达到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 注: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73 号,2011 年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内容是:购买、出售的资产净 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 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80年7月15日,企 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地址为山西省襄垣县候堡 镇,法定代表人李晋平先生,注册资金221,430万元,营业执照注册 号140000100090898,主要经营业务为煤炭的生产、销售;
风化煤、 焦炭、建材、化工产品、镀锌铅丝、水泥顶制构件、玻璃制品、钢木 家具、电装制品、五金工具、橡胶制品、皮革制品、工艺美术品、服 装的生产、销售;
洗、选煤;
硅铁冶炼;
煤层气开发;
农业开发;
发 供电、普通机械制、修;
炸药制造;
自备车铁路运输;
医疗服务;
电 子通讯服务;
室内外装潢;
家禽养殖;
树木种植;
园林绿化工程;
润 滑油销售等.潞安集团系国有独资公司,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为其实际控制人. 潞安集团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 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