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4-03-20 |
1、1998 年4月,公司第一次增加注册资本
1998 年4月2日,有限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为
38 万元并增加股东冯勤、 闫祥、尚丽、于莲惠、王正明、李国胜、吴红、石兆明、王燕波、孙国礼.
1998 年11 月20 日, 银川会计师事务所银会验字 (1998) 第057 号验资报告, 经审验, 截止1998年10月31日止, 银川中房物业管理公司增加投入资本359186.98 元,变更后的投入资本总额 435594.94 元,其中实收资本
367000 元. 有限公司本次增资后的注册资本为
38 万,其中实际出资为
367000 元,2000 年1月6日宁夏中房向有限公司增资时一次性打入投资款
200 万对本次增资进行 补足.
1998 年4月3日,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 6400012200042,注册资本叁拾捌万元. 本次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资本(万元) 实缴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中房集团银川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
30 36.7 78.95 冯勤 0.8
0 2.10 闫祥 0.8
0 2.10 尚丽 0.8
0 2.10 于莲慧 0.8
0 2.10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 王正明 0.8
0 2.10 李国胜 0.8
0 2.10 吴红 0.8
0 2.10 石兆明 0.8
0 2.10 王燕波 0.8
0 2.10 孙国礼 0.8
0 2.10 合计
38 36.7
100 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此次新增的
10 位股东并未 实际出资,宁夏中房承诺,此次增资系其自有资金,新增的
10 位股东系工商登 记的需要,未实际出资,不存在潜在纠纷. 股份公司找到冯勤等
8 人(其中闫祥、王正明已经去世)签署了确认函,本 所律师与其中
6 位进行了访谈(对于未能进行访谈的
2 位股东,已与股份公司相 关人员进行了访谈,确认该
2 位股东所签署的确认函的真实性),确认该
10 人 在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至
38 万元时及以后未对有限公司进行过出资,不是有 限公司股东,和有限公司及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股权纠纷. 本所律师认为,股东宁夏中房于
2000 年1月补足本次增资,属于出资不及 时情形, 但该行为未给公司造成损失, 有限公司实为宁夏中房全资所有的子公司, 不存在其他股东,亦未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本次股权变动已经履行了相应的程 序,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不存在潜在纠纷.
2、2000 年5月,公司第二次增加注册资本
2000 年1月6日, 宁夏中房关于银川中房物业公司投资的决定, 公司自
1995 年设立以来一直由宁夏中房实际出资,自然人股东实际未履行出资义务,鉴于公 司2000 年以前股权出资不明晰,现决定由宁夏中房重新货币出资
200 万元用于 置换公司原来投资 36.7 万元及新增投资 163.6 万元,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200 万元,为宁夏中房的全资子公司.
2000 年5月23 日,宁夏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华恒信验字[2000]第57 号,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 截至
2000 年5月19 日止, 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 实收资本
200 万元.
2000 年5月25 日, 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6400012200042,注册资本:200 万元. 本次变更后,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宁夏中房提供的说明, 此次增资的资金系宁夏中房的自有资金,不存在 潜在纠纷. 根据宁夏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华恒信验字 [2000] 第57 号, 截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