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4-03-20 |
2007 年10 月18 日, 刘昌盛与中房集团银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股权 转让协议》 , 刘昌盛同意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 10%的股权转让给中房集团银川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次变更后,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刘昌盛签署的确认书, 本次股权转让行为系因公司经营 发展的需要,不是真正的股权变更行为,其确认不会向有限公司主张股权,与有 限公司不存在任何股权纠纷,宁夏中房承诺,以上股权均系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不是真正的股权转让行为,宁夏中房与冯勤、刘昌盛之间不存在任何股权纠纷, 不存在潜在纠纷. 本所律师认为,宁夏中房与冯勤、冯勤与刘昌盛、刘昌盛与宁夏中房之间的 股权转让均系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是真正的股权转让行为,各方之间未支付 对价,不存在潜在纠纷.
6、有限公司第四次增加注册资本
2015 年8月19 日,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决议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1600 万元,由股东宁夏中房及
47 位自然人共同出资.
2015 年8月27 日,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 股东名称 认缴资本(万元) 实缴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中房集团银川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
500 500
100 合计
500 500
100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8 640100000001345,注册资本:1600 万元. 本次变更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万元) 持股比例(%)
1 宁夏中房实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560 35
2 王钦玉
298 18.63
3 冯金祥
90 5.63
4 徐东志
90 5.63
5 贾兴国
90 5.63
6 张平
90 5.63
7 于燕
30 1.88
8 张敏
30 1.88
9 葛晓芳
30 1.88
10 师培勇
30 1.88
11 虎小平
9 0.56
12 张军
9 0.56
13 王宝成
9 0.56
14 李玉平
9 0.56
15 张领芳
9 0.56
16 魏锡铭
9 0.56
17 万幸
9 0.56
18 张丽
9 0.56
19 贺耀平
9 0.56
20 薛靖
9 0.56
21 杨雪梅
9 0.56
22 苏静
9 0.56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 23 陈璞
9 0.56
24 陈培军
9 0.56
25 郭翔
9 0.56
26 韩建民
9 0.56
27 刘鹏
9 0.56
28 张永祥
9 0.56
29 叶云
5 0.31
30 苏凡
5 0.31
31 李金凤
5 0.31
32 高振文
5 0.31
33 刘继斌
5 0.31
34 陈利华
5 0.31
35 闫志咏
5 0.31
36 白银才
5 0.31
37 杨学宏
5 0.31
38 陈绪将
5 0.31
39 揭传智
5 0.31
40 田亚平
5 0.31
41 丁虎
5 0.31
42 曹文利
5 0.31
43 郭建仁
5 0.31
44 马泽民
5 0.31
45 杨东平
5 0.31
46 杨中宁
5 0.31
47 金莉
5 0.31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0 2015 年7月29 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向股东宁夏中房分配利润 8795384.13 元,其中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60 万元,分配现金股利 8195384.13 元. 根据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希会审字(2016)1864 号 《审 计报告》,2015 年有限公司在分配利润 8795384.13 元后,截止
2015 年12 月31 日的未分配利润余额为 3694429.74 元. 本次增资中宁夏中房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 本60 万元,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有限公司此次增资未进行验资, 但是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 银行进账单等出资凭证,该47 位自然人股东的出资已经到位,本所律师与股份 公司部分股东进行了访谈,本次出资的资金均系股东的自有资金. 本所律师认为,此次增资,宁夏中房增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