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4-03-20

2007 年10 月18 日, 刘昌盛与中房集团银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股权 转让协议》 , 刘昌盛同意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 10%的股权转让给中房集团银川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次变更后,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刘昌盛签署的确认书, 本次股权转让行为系因公司经营 发展的需要,不是真正的股权变更行为,其确认不会向有限公司主张股权,与有 限公司不存在任何股权纠纷,宁夏中房承诺,以上股权均系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不是真正的股权转让行为,宁夏中房与冯勤、刘昌盛之间不存在任何股权纠纷, 不存在潜在纠纷. 本所律师认为,宁夏中房与冯勤、冯勤与刘昌盛、刘昌盛与宁夏中房之间的 股权转让均系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是真正的股权转让行为,各方之间未支付 对价,不存在潜在纠纷.

6、有限公司第四次增加注册资本

2015 年8月19 日,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决议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1600 万元,由股东宁夏中房及

47 位自然人共同出资.

2015 年8月27 日,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 股东名称 认缴资本(万元) 实缴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中房集团银川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

500 500

100 合计

500 500

100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8 640100000001345,注册资本:1600 万元. 本次变更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万元) 持股比例(%)

1 宁夏中房实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560 35

2 王钦玉

298 18.63

3 冯金祥

90 5.63

4 徐东志

90 5.63

5 贾兴国

90 5.63

6 张平

90 5.63

7 于燕

30 1.88

8 张敏

30 1.88

9 葛晓芳

30 1.88

10 师培勇

30 1.88

11 虎小平

9 0.56

12 张军

9 0.56

13 王宝成

9 0.56

14 李玉平

9 0.56

15 张领芳

9 0.56

16 魏锡铭

9 0.56

17 万幸

9 0.56

18 张丽

9 0.56

19 贺耀平

9 0.56

20 薛靖

9 0.56

21 杨雪梅

9 0.56

22 苏静

9 0.56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 23 陈璞

9 0.56

24 陈培军

9 0.56

25 郭翔

9 0.56

26 韩建民

9 0.56

27 刘鹏

9 0.56

28 张永祥

9 0.56

29 叶云

5 0.31

30 苏凡

5 0.31

31 李金凤

5 0.31

32 高振文

5 0.31

33 刘继斌

5 0.31

34 陈利华

5 0.31

35 闫志咏

5 0.31

36 白银才

5 0.31

37 杨学宏

5 0.31

38 陈绪将

5 0.31

39 揭传智

5 0.31

40 田亚平

5 0.31

41 丁虎

5 0.31

42 曹文利

5 0.31

43 郭建仁

5 0.31

44 马泽民

5 0.31

45 杨东平

5 0.31

46 杨中宁

5 0.31

47 金莉

5 0.31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0 2015 年7月29 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向股东宁夏中房分配利润 8795384.13 元,其中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60 万元,分配现金股利 8195384.13 元. 根据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希会审字(2016)1864 号 《审 计报告》,2015 年有限公司在分配利润 8795384.13 元后,截止

2015 年12 月31 日的未分配利润余额为 3694429.74 元. 本次增资中宁夏中房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 本60 万元,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有限公司此次增资未进行验资, 但是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 银行进账单等出资凭证,该47 位自然人股东的出资已经到位,本所律师与股份 公司部分股东进行了访谈,本次出资的资金均系股东的自有资金. 本所律师认为,此次增资,宁夏中房增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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