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4-07-28 |
2017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7 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及公司股 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 称 证券法 )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以下简称 治理准则 ) 、 《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和《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有 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 《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 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证券交易所 ) ,说明原因并公 告.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中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该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