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2014-07-28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在收到独立董事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提议时,应当及时 公告,并根据本规则第九条等规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召开股东大会的提议时, 应当及时公告,并根据本规则第十条等规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6 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应当配合监事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在收到股东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召开股东大会的 请求时,应当及时公告,并根据本规则第十条等规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监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应当配合股东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供该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 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提供董事会决议并公告;

(二)监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提供曾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但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证明文件,以及召集该次股东大会的 监事会决议并公告;

(三)股东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提供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以及曾向董事会、监事会请求召开股东大会但董事 会、监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证明文件.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7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证明文 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 文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 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 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 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真实性的声明.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该 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公告认定结论及其理由, 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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