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4-07-28 |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有关提案 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时公告. 第二十条 提案内容篇幅较长的,应当单独公告并在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进行索引. 提案内容涉及其他临时公告的,公告应当符合《上市规则》和《主板信息披露
8 业务备忘录第
7 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要求. 提案内容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布前已经公告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 中索引披露时间、披露媒体和公告名称.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 任职资格;
(二)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应当特别说明在公司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况;
(三)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 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如是,召集人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前述情况的具体情形,推举该候选人 的原因,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等产生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六)候选人是否存在失信行为.存在失信行为的(包括《国务院关于建立完 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发 【2016】33 号) 、 《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641 号)等中列明的失信情形) ,召集人应当披露 该候选人失信的具体情形,推举该候选人的原因,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
9 治理产生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董事会、监事会根据《规范运作指引》第3.2.5 条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 查且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拒不 撤销的,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二日内公告认定结论及其理由,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 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除只有一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情形外,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 上的公司选举董事、监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当作为不同的提 案提出. 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不得违反《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以股东大会表决 通过章程修正案或其他提案等方式将《公司法》 、 《章程指引》 、 《上市规则》 、 《规范 运作指引》等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权给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二十四条召集人应当合理设置股东大会提案,保证同一事项的提案表决结果 是明确的. 在一次股东大会上表决的提案中,一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 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前提条件,并就作为前提的提案表决通过 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