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4-07-28 |
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次股东大会存在股东大会通知后其他股 东被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形的,法律意见书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就其合法合规 性出具明确意见;
(六)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 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得 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
4 是否当选;
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七)见证该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两名律师姓名;
(八)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条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上市公司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5 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向内蒙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内蒙 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 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应当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申请锁定其持 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锁定起始时间不得晚于发布该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前一交 易日,锁定解除时间不得早于发布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后一交易日.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充分保障相关主体提议或请求召开股东 大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