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4-10-06 |
阁下如已出售或转让名下中国全通 (控股) 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的 代表委任表格交予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 机构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 确性或完备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 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通函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证券的邀约. 中国全通(控股)有限公司China All Access (Holdings) Limited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33) 重大及关连交易: 建议出售深圳兴飞的54% 股权董事会函件载於本通函第
4 至16 页.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时正假座 金钟夏悫道
18 号海富中心一期
24 楼2402 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的通告 载於本通函第
31 至33 页. 不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敬请 阁下按照随附代表委任表格印备的指示填妥表 格,并尽快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骆 克道
33 号中央广场汇汉大厦 A18 楼,惟在任何情况下,该表格必须最迟於股东特别大会或 其任何续会举行时间
48 小时前交回. 阁下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仍可依愿亲身出 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C i C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1. 绪言
4 2. 交易协议.5 3. 本集团及深圳兴飞的一般资料
11 4. 出售事项的财务影响及所得款项用途
11 5. 进行出售事项的理由及裨益.12 6. 上市规则的涵义.13 7. 股东特别大会.15 8. 推荐意见.16 9. 其他资料.16 附录一 - 本集团的财务资料.17 附录二 - 一般资料
20 附录三 - 收益法估值的资料概要
26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31 C
1 C 於本通函内,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惟文义另有所指除外: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营业日」 指 除星期
六、星期日及中国法定假期外的任何日子 「长飞投资」 指 深圳市长飞投资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 为本公司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 「本公司」 指 中国全通 (控股) 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 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出售事项」 指 长飞投资根灰仔榈奶蹩罴疤跫蚵蚍匠鍪鄞 权益 「股东特别大会」 指 本公司将予召开的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批准 交易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指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即本通函付印前核实本通 函所截若干资料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隆兴茂达」 指 深圳市隆兴茂达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於中国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少数待售权益」 指 深圳兴飞的合共 46% 股权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