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4-10-06 |
2 C 「陈楚山先生」 指 陈楚山先生,为中国个人及深圳兴飞与本公司若干其 他附属公司的董事 「陈峰先生」 指 陈峰先生,为中国个人及深圳兴飞与本公司若干其他 附属公司的董事 「其他兴飞股东」 指 於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腾兴旺达、中兴通讯、陈峰先 生及隆兴茂达的统称,即深圳兴飞的现有注册股东 (长 飞投资除外)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前次出售事项」 指 长飞投资根掌谖阋晃迥晁脑率盏墓扇ㄗ 让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向腾兴旺达出售深圳兴飞的 26% 股权,其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三 日的公告 「买方」 指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其股份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份代号: 600734) 「买方代价股份」 指 买方根灰仔榻蚱渌朔晒啥枰苑⑿械墓 份,作为购买少数待售权益的部分代价 「待售权益」 指 深圳兴飞的 54% 股权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01 港元的普通股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东 「深圳市康铨」 指 深圳市康铨机电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 为本公司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 「深圳兴飞」 指 深圳市兴飞科技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 於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为本公司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 C
3 C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腾兴旺达」 指 深圳市腾兴旺达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 「交易协议」 指 长飞投资、买方及其他兴飞股东就 (其中包括) 出售事 项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四日的协议 「主要股东」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中兴维先通」 指 深圳市中兴维先通设备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的有限 公司,为中兴新 49% 股权的持有人 「中兴新」 指 深圳市中兴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的有限 公司,为中兴通讯的控股股东 「中兴通讯」 指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其H股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股份代号:763) 及其 A 股於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份代号:000063)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 指 百分比 於本通函内,以人民币列报的金额已按 1.00 港元兑人民币 0.82 元的汇率转换为港元, 仅供说明用途.有关汇率已获使用 (如适用) ,仅作说明用途,且并不构成表示任何金额曾 经或可能已经按此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兑换或可以兑换. 本通函乃以英文及中文付印.除非另有说明,倘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义,概以本通函 英文本为准. C
4 C 中国全通(控股)有限公司China All Access (Holdings) Limited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33)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陈元明先生 Cricket Square 萧国强先生 Hutchins Drive 修志宝先生 P.O. Box
2681 伟先生 Grand Cayman KY1-1111 田铮先生 Cayman Islands 非执行董事: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 徐强先生 营业地点: 香港 独立非执行董事: 九龙尖沙咀 潘润泽先生 科学馆道
1 号 黄志文先生 康宏广场南座 林健雄先生
8 楼805 室 敬启者: 重大及关连交易: 建议出售深圳兴飞的54% 股权1. 绪言 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四日的公告所述,本公司非全资附属公司长飞投资 与买方及其他兴飞股东订立交易协议.根灰仔榈奶蹩 (其中包括) : (1) 长飞投资已有条件同意向买方出售待售权益 (即深圳兴飞的 54% 股权) ,总代价人 民币 702,000,000 元 (约 856,100,000 港元) 悉数以现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