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4-10-06 |
及C5C(2) 其他兴飞股东已有条件同意向买方出售少数待售权益 (即深圳兴飞的 46% 股权) , 总代价为人民币 798,000,000 元,其中人民币 110,000,000 元以现金支付及约人民 币688,000,000 元以买方代价股份支付. 买卖待售权益及少数待售权益须同时完成. 於出售事项完成后,长飞投资将不再持有深圳兴飞的任何股权,而深圳兴飞及其附属 公司将不再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出售事项完成须待 (其中包括) 於股东特别大会上获股东 批准后,方可作实.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出售事项、交易协议及四饨械慕灰椎淖柿,并向阁下发出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 交易协议 日期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订约方 (1) 长飞投资,本公司非全资附属公司,作为待售权益 (即深圳兴飞的 54% 股权) 的卖方;
(2) 其他兴飞股东,作为少数待售权益 (即合共 46% 股权) 的卖方,包括: (i) 腾兴旺达,於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为深圳兴飞 33.1% 股权的注册持有人;
(ii) 中兴通讯,於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为深圳兴飞 4.9% 股权的注册持有人;
(iii) 陈峰先生,於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为深圳兴飞 5% 股权的注册持有人;
(iv) 隆兴茂达,於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为深圳兴飞 3% 股权的注册持有人;
及(3) 买方,作为待售权益及少数待售权益的买方. C
6 C 於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