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4-10-30 |
2014 年1-6 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 商证券 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册律师,发行人律师 指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天健会计师,发行人会计 师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曾用名 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 元指人民币元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1-2-2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 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
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 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承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控股股东承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控股 股东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 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