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5-02-06 |
3 3. 主要事项 上海新施同意以项目公司收购及上海电气(作为目标物业的法定及登记权属人)同意出 售目标物业(连同所有附带之物业拥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目标物业不受产权负担所规 限. 目标物业於二零一四年竣工,并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取得由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 委员会签发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目标物业位於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及崮山路交接点(其位於中国(上海)自由贸易 试验区发展中之商业区域)之一幢十二层高(连同一层地下层) 并含七十五(75)间办公室 及一百七十(170)个车位之商务大厦. 目标物业的总建筑面积约为 33,191.02 平方米,包括(i)地上可建面积约为 25,146.08 平 方米(含七十五(75)间办公室,占约 24,751.90 平方米);
及(ii)一层地下层(含一百七十 (170)个车位) 面积约为 8,044.94 平方米.办公室面积的平均代价为人民币 31,000 元/ 平方米. 根虾5缙峁┲畔,於目标物业竣工后,上海电气一直寻求以合理及其商业上 可接受之条款出售目标物业予第三方.在此期间及上海电气就收购事项下有关出售目 标物业所作出之决定前,目标物业一直为空置.因此,自目标物业竣工至本公告日期 止,目标物业没有被上海电气或任何其他方用於商业性质的使用或出租以产生收入. 4. 代价 受限於框架合同之条款,上海新施及/或项目公司须以现金按如下时间支付代价: (i) 不少於人民币 200,000,000 元(相当於约 242,200,000 港元)(「首期代价」) ,须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支付;
(ii) 不少於人民币 200,000,000 元(相当於约 242,200,000 港元),须於二零一六年三 月三十一日或之前支付;
(iii) 不少於人民币 200,000,000 元(相当於约 242,200,000 港元),须於二零一六年六 月三十日或之前支付;
及(iv) 代价之余款,须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或之前支付. 受限於框架合同之条款,上海电气与项目公司须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或之前 开始订立有关上海电气转让目标物业予项目公司之出售合同.上海电气须於收到项目 公司支付各期代价后向项目公司出具发票.收购事项涉及商品房之买卖,待完成后, 上海电气将转让目标物业的所有拥有权予项目公司.
4 受限於(其中包括)上海新施及上海电气另行订立之履约保证金支付协议,上海新施之 境外指定公司须於框架合同订立日期起计七(7)个营业日内支付35,000,000港元予上海 电气之境外指定公司作为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须於支付首期代价之日起计三(3) 个营业日内返还上海新施之境外指定公司. 代价乃经上海新施与上海电气公平磋商及参考(其中包括)独立物业估值师就目标物业 初步估值之人民币801,000,000元(相当於约970,011,000港元)后厘定.独立物业估值师 就目标物业而编制之估值报告将载列於寄发予股东之通函内. 预期代价将由本公司以银行融资、透过股权融资及资金筹集平台,以及本公司内部资 源提供资金. 5. 订立出售合同之先决条件 就收购事项而订立之出售合同乃受限於(其中包括)以下条件 : (i) 上海新施之境外指定公司已根蚣芎贤蹩罴笆弊愣钕蛏虾5缙惩庵 定公司支付 35,000,000 港元之履约保证金;
(ii) 本公司符合上市规则第
14 章有关须予披露交易之所有要求,(其中包括)於股 东特别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获股东批准收购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