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5-02-06

(iii) 本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已完成成立项目公司,上海新施及/或指定公司根蚣 合同的条款一次性书面通知上海电气订立各单套出售合同的项目公司之名称以 及签约安排;

(iv) 受限於框架合同之条款,上海电气与项目公司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或 之前根蚣芎贤蹩疃┝⒊鍪酆贤;

(v) 项目公司向上海电气提供项目公司已到账金额之银行凭证,该等凭证须证明汇 款至项目公司银行户口已到账总额不少於首期代价人民币 200,000,000 元(相当 於约为 242,200,000 港元);

及(vi) 上海新施及项目公司共同以书面形式通知上海电气,确认项目公司作为出售合 同一方承担上海新施於框架合同中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

5 由於上海电气已取得有关目标物业之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及於中国政府授权部门完成初 始登记为适当之土地及房地产之注册,故收购事项不须就目标物业作初始登记.根 中国之适用法律,上海电气须就有关出售目标物业予项目公司向相关中国授权部门提 交出售合同.於支付代价后,上海电气须就收购事项转让其於目标物业之所有拥有权 予目标公司,及登记权利人名称为目标公司. 於全额支付所有代价及继上海电气转让其於目标物业之拥有权予目标公司后,预期完 成可最早发生於二零一六年第二季(「最早完成日期」). 收购事项之理由 收购事项与本集团的其中一个主要业务一致(尤指地产业务),其包括主要於中国上海的房 地产作物业投资、翻新、增值和管理等活动. 目标物业位於地铁以及其他公共交通便於到达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中之商业 区域.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上海金融区的一个延伸,伴随著众多企业在该区的注 册,推动办公场所的需求增加.因此,目标物业将从租金的提升及高档商务大厦不断增长 的需求中获益. 收购事项将与本集团的发展策略及核心重点一致,其中包括充分利用其资本增值的专业知 识和能力,令其投资组合内的物业资产增加升值空间.项目公司将开展对目标物业的翻新 及设计工作,以改造其为一个现代和完善的甲级商务大厦,以释放潜在的效益和价值.该 等於目标物业之翻新和设计工程预计於最早完成日期后起计三至六个月内完成.其后,目 标物业将在资产变现前(包括翻新阶段)为本集团产生可观的经常性收入(通过高质量承租 人组合的租金收入及管理物业的服务费).於目标物业进行翻新和设计工程之期间,项目 公司会就目标物业的租赁对潜在承租人进行租赁招商、策略计划及其他活动.目标物业的 目标租户拟为国际或国内的承租人. 董事会认为,目标物业是本集团的一个良好的投资机会,在完成后将成为本集团物业组合 中的一个重要的资产. 董事会认为,框架合同之条款及条件属公平合理,且符合一般商业条款,并认为收购事项 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董事会现时并无打算於短期内出售目标物业,於可见之将来将继续持有目标物业.

6 有关本集团及上海新施之资料 本集团主要从事存销及分销建筑材料,例如钢材产品、洁具、厨柜及工程塑料,钢材回收 以及房地产业务. 上海新施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其主要於中国从事房地产经纪、商务资讯、房地 产、投资资讯及企业管理之谘询以及物业管理. 上海电气之资料 上海电气为一家中国国有企业,其主要从事房地产物业的发展、投资及管理活动.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有关收购事项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100%,故根鲜泄嬖虻 14.06 条,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非常重大收购事项,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下之申 报、公告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本公司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并酌情通过批准收购事项、框架合同及其项下拟进 行之交易之普通决议案. 就董事所深知,概无股东於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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