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5-06-20 |
(七)航空气象知识;
(八)飞行计划、航空器管理和飞行签派基本知识;
(九)机场、机场净空及机场有关设施;
(十)航图的制作、识别和使用;
(十一)航行情报服务的规章、规则、规定、标准和各种航行资料的 使用;
(十二)机场飞行程序设计和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基本知识;
(十三)计算机基础、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知识,文字处理软件的使用;
(十四)航空专业英语;
(十五)应当具备的其他相关知识. 第二十三条航行情报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业务经历: 在持照航行情报员带领下,参加航行情报实习工作六个月以上,并能 够在一种航行情报工岗位上完成辅助性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航行情报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业务技能:
(一)能够利用航图进行地图作业,并进行一般领航计算;
(二)能够使用航行情报服务的一般设施;
(三)能够使用《航线手册》、《机场使用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航行资料汇编》等航行资料;
(四)能够更换和修订航行资料;
(五)了解航行情报工作岗位的工作程序;
(六)能够判读航行通告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航行通告员岗位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业务经历: 在持照航行通告员带领下,参加航行通告实习工作六个月以上,并能 够在航行通告岗位上完成辅助任务. 第二十六条航行通告员岗位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业务技能:
(一)熟悉本岗位的工作程序;
(二)能够正确使用航行通告代码和简缩字;
(三)能够独立编辑审核原始技术资料;
(四)能够独立按照航行通告拍发规定填发航行通告和雪情通告;
(五)能够独立对收到的国内外航行通告和雪情通告进行处理;
(六)掌握民用航空固定通信电报拍发程序,能够正确使用通信设备 收发电报;
(七)能够独立使用计算机系统处理航行通告和雪情通告(如配备). 第二十七条航行情报讲解员岗位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业务经历: 在持照航行情报讲解员带领下,参加航行情报讲解实习工作六个月以 上,并能够在航行情报讲解岗位上完成辅助任务. 第二十八条航行情报讲解员岗位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业务技能:
(一)熟悉本岗位工作程序;
(二)能够独立主持航行情报讲解服务,向机组或其他用户讲解飞行 需要的航行情报;
回答机组和其他用户在飞行准备中提出的问题;
(三)能够向机组自我准备提供有关航行资料和其他技术资料;
(四)能够独立主持提供飞行前和飞行后航行情报服务;
(五)能够独立使用计算机提取航行通告、雪情通告、飞行前资料公 告和其他航行情报(如配备);
(六)能够使用英语提供航行情报讲解服务. 第二十九条飞行程序设计员岗位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业务经历: 在持照飞行程序设计员带领下,参加二年以上飞行程序实习设计工作, 并以其为主设计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机场的飞行程序,质量评定合格. 第三十条飞行程序设计员岗位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业务技能:
(一)熟悉本岗位工作程序;
(二)能够应用中国民航有关飞行程序设计的标准、规定及国际民航 组织有关飞行程序设计的标准和规定;
(三)能够独立完成飞行程序设计的基本资料及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机 场飞行程序的汇编上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