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5-06-20 |
(四)能够独立进行机场目视/仪表进场程序、目视/仪表离场程序、 目视/仪表进近程序和复飞程序的设计工作;
(五)熟悉新建机场飞行程序设计工作中各设计阶段的相应要求和设 计标准;
(六)能够根据民用航空法规确定机场最低运行标准. 第三十一条航行情报管理员岗位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业务经历: 在持照航行情报管理员带领下,参加航行情报管理实习工作六个月以 上,能够完成航行情报辅助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航行情报管理员岗位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业务技能:
(一)熟悉本岗位的工作程序;
(二)熟悉中国民航出版的各种航行情报、资料和数据,了解国际民 航一体化航行情报服务和其他国家提供的航行情报;
(三)能够独立收集、整理和提供航行情报;
(四)能够独立进行航行资料的修订工作,保持资料的准确和完整;
(五)能够管理现行航行法规、业务文件、技术资料,进行航行情报 历史资料存档工作;
(六)能够使用计算机设备提取航行情报. 第三十三条航行情报编辑岗位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业务经历: 在持照航行情报编辑的带领下,进行航行情报实习编辑工作六个月以 上,完成航行情报助理编辑工作. 第三十四条航行情报编辑岗位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业务技能:
(一)熟悉本岗位工作程序;
(二)熟悉民航航行情报的法规、规定,航行资料及航图的制作标准 和规范;
(三)能够独立对各技术部门提供的原始资料进行筛选、整理、核对, 并提出使用处理意见;
(四)能够独立编写民航机场使用细则;
(五)能够独立编辑中国民航规定出版的航行资料和航图;
(六)能够使用计算机系统进行航行情报编辑或进行航图的编辑制作.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则第二条规定,未取得航行情报员执照从事航行 情报岗位工作的,由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违法当事人和主要负责 人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后果严重的,依法承 担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自
2003 年5月8日起施行.
1986 年3月15 日发布,
1997 年1月6日修订的《关于颁发航行情报员执照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依据《关于颁发航行情报员执照的暂行规定》颁发的航行 情报员执照至
2004 年6月30 日之前继续有效.拟于
2004 年6月30 日之后 继续承担航行情报员岗位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重新申请执照.执照申请 人补充培训和考试的具体办法由民航总局空管局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