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5-07-14 |
单笔融资金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按合并会计 报表计算)5%且不高于 20%的融资事项、报董事会审批决定,董事 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等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30%;
超过上述审批决定权限范围的融资事项以及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后的融资事项,须报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依据本办法向有权部门提交申请 融资的报告,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2)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3)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4)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5 /
15 (5)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6)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7)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公司的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 请报告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 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 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 依据. 公司有关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 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 的新融资申请. 第十一条 董事在审议重大融资议案时,应当关注公司是否符合 融资条件,并结合公司实际,分析各种融资方式的利弊,合理确定 融资方式.涉及向关联人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的,应当特别关注发 行价格的合理性.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至少掌握被担保对象的下述 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1)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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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2)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 的发展前景,并具有偿债能力;
(3)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 保责任的情形;
(4)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5)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6)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7)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管理部门(以下称责任人) 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 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四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 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 权限,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 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公司应当执行《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对外 担保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 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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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