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5-07-14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对于 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 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 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做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 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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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第十八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 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 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做出审慎判断. 董事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 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 比例担保.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 理公司对外担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办法中 有关规定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财务部向有权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向公司财务部报送对外担保申请、及公 司财务部向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 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已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复 印件;

(2)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 分析报告;

(3)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4)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果分析报 告等);

(5)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6)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 动产或权利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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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7)其他相关资料.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 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 会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 决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有关公司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通过该等议案 后,还应将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在关联股东回避的 情况下审议并做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两个以 上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针对每一担保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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