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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C 进行富林电子股权转让、侨弘电子股权转让及粤常股权转让的理由及裨益 於常州银河半导体根涣值缱庸扇ㄗ眯椤⑶群氲缱庸扇ㄗ眯榧霸脸9 权转让协议向富林电子、侨弘电子及粤常收购银河科技的余下35%股权前,本公 司已於银河科技的65%股权中拥有权益. 於完成富林电子股权转让、侨弘电子股 权转让及粤常股权转让后,银河科技将成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董事认为, 本集团於整合银河科技的控制权后,本集团可更有效提高银河科技的营运效率, 从而改善银河科技的财务表现. 有关富林电子的资料 富林电子主要从事电子产品谘询、开发、制造及买卖.於订立富林电子股权转让 协议前,富林电子拥有银河科技的15.42%股权,因而为银河科技的主要股东.沈 坚先生 (持有富林电子23%股权的股东) 乃银河科技的董事. 有关侨弘电子的资料 侨弘电子主要从事电子产品制造及买卖.於订立侨弘电子股权转让协议前,侨弘 电子拥有银河科技的15%股权,因而为银河科技的主要股东.戈丽亚女士 (持有侨 弘电子80%股权的股东) 乃银河科技的董事. 有关粤常的资料 粤常主要从事顾问及买卖活动.於订立粤常股权转让协议前,粤常拥有银河科技 4.58%股权.粤常亦为本集团的服务代理,担任地方联络点为本集团於深圳的若 C
8 C 干客户提供服务.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谘询后所知,所悉 及所信,粤常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 有关本集团的资料 本集团主要从事二极管的设计、开发、制造及销售等业务. 一般资料 由於富林电子股权转让及侨弘电子股权转让的有关百分比率 (按上市规则第14.07 条的定义) (盈利比率除外) 均低於2.5%,因此进行富林电子股权转让及侨弘电子 股权转让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45条至第14A.47条有关申报及公布的规定.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囱星」 指 囱星国际有限公司,一家於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 立的公司,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常州银河半导体」 指 常州银河半导体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成立的外商 独资企业,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本公司」 指 银河半导体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於开曼群岛注册成 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C
9 C 「富林电子」 指 常州市富林电子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的 境内有限责任公司 「富林电子股权转让」 指 根涣值缱庸扇ㄗ眯榈奶蹩,富林电子向常 州银河半导体转让其於银河科技的15.42%股权 「富林电子股权 指 富林电子与常州银河半导体就富林电子向常州银河 转让协议」 半导体转让其所拥有的银河科技15.42%股权而於二 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订立的协议 「富林权益」 指 富林电子在法律上实益拥有的银河科技15.42%注册 资本连同所附带的一切权利,占银河科技全部股权 的15.42% 「银河科技」 指 常州银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成立的中 外合资合营企业,为本公司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侨弘电子」 指 常州侨弘电子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的境 内有限责任公司 「侨弘电子股权转让」 指 根群氲缱庸扇ㄗ眯榈奶蹩,侨弘电子向常 州银河半导体转让其於银河科技的15%股权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