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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卷第 2期2005年 3月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 RN AL OF GUAN GXI ADM INIST RATIV E CADRE INSTITUT E OF PO LITICS AND LAW Vol.

20. No.

2 Mar.

2005 [收稿日期 ]2004- 10-

15 [作者简介 ]邓崇专 (

1964 ― ) ,男 ,广西全州人 ,广西民族学院讲师 ,研究方向: 刑法学. On the Legislative Defect of Crime of Embezzlement and the Improvement DENG Chong - zhuan ( Guangxi University of Nationalities, Nanning) [ Abstract] Th e prescription of crime of embezzlement is a great step in the criminal legislation. But as a new kind of crime belonging to private prosecution, its defect has exposed with th e judicial practice. It is difficult to investigate and define the important conditions in it. [Key words ]crime of embezzlement;

legislative defect;

improvement 侵占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邓崇专 (广西民族学院 ,广西 南宁 530006) [摘要]侵占罪的设立 ,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 但由于它是一个新罪名 ,因而难免有其不完善之处. 司法实 践证明 ,侵占罪的立法缺陷日渐显露 ,如把侵占罪规定为自 诉案件范围 ,但在侵占公有财物和侵占案需要侦查时 ,其明 显无法解决. 再如 ,规定 拒不退还 和 拒不交出 为侵占罪 成立的要件 ,但对这一要件何时具备的认定 ,实在难以把握. 本文将对上述问题逐一论述并试图加以解决. [关键词 ]侵占罪;

立法缺陷;

完善 [中图分类号 ]DF625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1008- 8628( 2005) 02- 0074-

03

一、侵占罪的诉讼形式问题 我国刑法第 270条将侵占罪规定为亲告罪 ,即告 诉才处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70条规定 ,告诉才处理 的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所谓自诉案件 ,是指 由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把侵占罪规定为告诉才处理这一诉讼形式 ,其立法意 图在于对侵占罪从严控制 ,虽然有其好的一面 ,但就目 前司法实践来看 ,操作起来还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

1 、侵占罪的对象完全有可能出现公有财物 ,那么 行为人侵占的对象是公有财物的情形下 ,国家或集体 (以下统称法人 )单位能否成为自诉人呢? 对此存在两 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持否定态度 ,认为不能将法 人列入自诉案件主体范围 ,这样做既不违背立法者的 意图 ,而且明确规定不将法人纳入自诉主体范围 ,势必 增强公诉机关的责任感 ,由公诉机关从维护国家、集体 利益的实质出发对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案件 ,以国家 名义提起公诉 [1]P535 . 第二种观点持肯定态度 ,认为应将 法人纳入自诉主体范围. 特别是修订后的刑法规定了 单位犯罪以后 ,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既然法人能 成为公诉案件中被追诉的对象 ,那么对侵犯其权利的 行为自然有直接请求法律予以保护的权利 [2]P46 .笔者赞 同第一种观点 ,既主张法人不能纳入自诉主体的范围. 理由是: ( 1)法人 (或单位 )虽然可以成为被害人 ,但刑 事自诉中的被害人只能是自然人 (个人 ). 刑事自诉案 件的法理依据是国家将这类案件视为主要侵犯公民个 人权利的案件 ,因此而赋予被害人诉权 [3] P273 . 同时我国 刑法第 98条规定: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 诉的 ,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 从 这一规定可以看出 ,只有作为自然人的被害人才存在 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情形 ,而法人毕竟是法律拟 制的人 ,它是一个社会组织体 ,不是一个生命体 ,它不 可能在人身上存在受强制、威吓的情形.且也只有自然 人才会存在近亲属 ,法人则不然.可见刑事自诉案件的 被害人只能是自然人. ( 2)刑事自诉案件的最大特点是 不告不理 ,即 无告诉即无审判 ,控诉权完全掌握在自 诉主体手里 ,也就是说 ,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 ,被害人 对于这种诉权可以行使 ,也可以放弃.正是基于这种处 分权 ,对自诉案件还可以进行调解 ,自诉人还可以同被 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 但国家制度和法律根本不 容许作为国家和集体的单位掌握刑事自诉权 ,因为公 有财物一旦被侵占 ,法人的领导人或责任人必须有义 务作出决定进行报案 ,对侵占人绳之以法 ,而不是可以 告和不可以告的问题 ,也不可能存在与被告人进行调 解、和解或撤回自诉的问题. 反过来说 ,如把法人纳入 自诉主体范围 ,那法人的领导人或责任人完全有采取 不告的可能 ,这就会必然造成公有财物的流失 ,损害国 家和集体利益. 既然法人不能纳入自诉主体范围 ,那么一旦出现 侵占公有财物时如何处理呢? 很显然这就是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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