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 2015-12-30 |
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 本公司的股票买卖: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 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参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九 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 和信息, 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 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 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欲发生变动的, 应当事先通知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在该事实发生2个 交易日内,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二十条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九条 深交所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规则第二十二条 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深 交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 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