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 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