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 2016-01-18 |
一、匿名或不以真实姓名检举,且未提供检举人连络电话或通讯地址者.
二、检举事项非在第二条所列类别围之内者.
三、未能提供可资证明违法失职事实之证,或经查证与事实不符,或纯属虚构伪 造者.
四、未使用第四条所规之检举管道者.
五、同一事实正调查或其他机关调查处理中或业经他人检举在先者.但检举在后者 能提出更有利於调查之重要事证时,不在此限.
六、同一事实业经决定不予受理,或经查核结案者.但检举人能提出具体新证 明本案有重新调查之必要时,不在此限. 第七条 检举之奖励 检举案件经查属实,专责单位应呈报上级主管,给予检举人奖励. 第八条 施行 本制度经董事会通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