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6-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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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公司帐户 标准条款 20367-001 (03/2012) 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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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公司帐户 标准条款 20367-001 (03/2012)
1 前言 1.
1 因在本行开立任何帐户或使用本行的任何服务,贵司同意接受本标准条款、适用的任何地区条款以及本行可 能通知贵司适用於本行之产品或服务的任何其他条款.本标准条款连同适用的地区条款替代之前适用於贵司 帐户和本行服务的所有标准条款及细则. 1.2 若适用於本行特定产品和服务之条款、本行之地区条款和本行之标准条款之间存在任何差异,应首先以适用 於特定产品或服务的条款为准,之后为地区条款,最后为标准条款.
2 定义 2.1 在本标准条款中,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a) 帐户指贵司在本行所开立的每一个帐户. (b) 协议指本标准条款、相关地区条款及贵司与本行约定的适用於贵司帐户、或贵司通过帐户可获得的或 与贵司帐户连结的任何产品或服务的任何其他特定条款及细则. (c) 营业日指本行及(在涉及另一司法管区(国家、州、区域或地区)或另一币种的情况下)位於该司 法管区主要金融中心的银行对外营业的任何日子(星期六或星期日除外). (d) 地区条款指贵司於特定司法管区内开立帐户所适用在的条款及细则,其对本标准条款作出修订或补 充. (e) 电子服务包括本行所提供的通过贵司帐户使用的任何电子服务. (f) 本行成员指 DBS Bank Ltd.及其分行、母公司、代表处、代理人、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包括任何子公 司或关联公司的任何分行或代表处). (g) 标准条款指本公司帐户 C 标准条款. 2.2 本标准条款适用以下规定. (a) 凡提及 人士 ,亦指该人士的遗嘱执行人、遗产代理人及被授权接管其合法权利的任何人. 人士 包括个人、合夥商号、法人组织、非法人社团、政府、国家、国家机构和信托. (b) 包括 指 包括但不限於 . (c) 法规 包括任何司法管区的任何政府组织、机构、部门、税务机构或其他机构或组织的任何规定、 条例、官方指令、要求、业务准则或指引(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d) 凡提及法律或法规,则指对其的任何修订和相关条例. (e) 任何协议均包括对该等协议的任何修订、补充或替换. (f) 本行 和 本行的 指贵司开立和持有帐户所在地的或向贵司提供服务的本行成员. (g) 贵司 或 贵司的 指帐户持有人或本行同意为其提供服务的人士.
3 开立和管理贵司帐户 3.1 要求.对於贵司在本行开立的任何帐户或本行向贵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本行有权对贵司帐户的开立所需的金 额、贷方余额、本行支付利息之金额和本行可接受的货币种类、本行的收费、手续费、一般利率和本行通知 贵司的任何其他要求设置限制条件.若因本行的业务需要或若贵司变更贵司的业务构成,本行可决定变更贵 司的帐户号码.但本行将在采取该等行动之前通知贵司. 3.2 资料.贵司须向本行提供本行为开立和保持贵司帐户而合理需要的所有文件、资料和授权.这包括为了使本 行符合 了解你的客户 、反洗钱和反资助恐怖主义活动的要求以及本行需要或同意遵守的任何其他法律法 规.若贵司提供予本行的任何文件、资料或授权发生任何变更,贵司须及时书面通知本行并向本行提供任何 支持该等变更的文件和证明. 3.3 授权签字人.贵司须向本行提供有关操作贵司帐户的授权书,并将贵司授权书的任何变更及时以书面通知本 行.若贵司帐户由贵司的授权签字人(即贵司准许其操作帐户的人员)操作,贵司须向本行提供该等人士的 姓名和签名式样并在授权签字人发生任何变更时及时以书面通知本行.若本行因本行政策或本行需要或同意 遵守的任何法律或法规而不能接受任何授权签字人的话,本行将通知贵司. 3.4 变更授权签字人.本行将依照本行真诚相信来自本行存档的贵司授权签字人的任何指示行事.此规定将适用 直至本行收到贵司有关变更贵司授权签字人的书面通知并有合理时间(收到贵司通知后最少七个营业日)变 更本行的记录,在此之后,本行将依照新的授权签字人的指示行事. 3.5 信托 帐户.若贵司以 信托 或 代名人 名义或以其他类似身份开立帐户,或以资本市场服务许可持 有人(或同等身份)持有独立当事人帐户身份开立帐户,则以下规定将适用. 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