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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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公司帐户 标准条款 20367-001 (03/2012) (a) 本行不认可任何人士(除贵司作为帐户持有人以外)在贵司帐户中拥有任何权益. (b) 本行只接受来自贵司或贵司授权签字人就有关存款於贵司帐户及从贵司帐户提款的要求以及与贵司帐 户有关的其他指示. (c) 贵司应负责为贵司受益人之利益管理本帐户,本行对此不负任何监督职责. 3.6 合夥帐户.若贵司以合夥商号开立帐户,则贵司有责任将有关合夥商号的组成的任何变更及时以书面通知本 行,例如由於任何合夥人死亡、破产、退休或因任何其他原因而导致的变更.除非本行收到任何一位一余下 合夥人、或任何死亡合夥人的遗嘱执行人或法定遗产代理人或受托人、或任何破产或资不抵债合夥人的破产 管理人、清盘人或类似身份管理人员的书面通知,否则本行可视余下合夥人或新合夥人(或两者)拥有操作 贵司帐户的完全授权,如同合夥商号未发生任何变更.

4 存款於贵司帐户以及从贵司帐户提款 4.1 存款於贵司帐户.贵司可以本行所接受之货币并按本行所接受或同意之任何方式将款项存於贵司帐户内.对 於以某些方式进行的存款,本行将按照本行通知贵司的收费率向贵司收取费用.有关外币存款,本行只接受 在营业日进行.存款於贵司帐户的存款日期将取决於现行市场惯例或由本行依一般银行业务惯例决定. 4.2 收款.若存於贵司帐户的款项采用任何需进行结算及交收之方式(如支票)、或通过本地或国际转账之方式 作出,在实际收到款项之前,本行无义务将款项记入贵司帐户的贷方.若本行在收到款项之前将款项记入贵 司帐户的贷方,则此应以本行收到款项为前提条件,若本行未能收到款项,则本行将从贵司帐户中扣除该笔 款项. 4.3 固定或定期存款.对於贵司存入的未设定为自动续存的 固定 或 定期 存款,贵司需在到期日(例如, 若贵司做三个月定期存款,则到期日为贵司存入存款后满三个月之日)当日或之前通知本行如何处理有关 存款.若本行未收到贵司指示,本行可将贵司的存款连同其产生的任何利息续存,期限与原固定或定期存款 相同,利率则按当时适用於贵司存款的利率(或本行决定的任何其他利率).对於设定自动续存的固定或定 期存款,本行将在存款到期时将存款连同其产生的任何利息续存.除非贵司至少在到期日前两个营业日另行 通知本行,否则续存期限与原固定或定期存款相同,利率则按当时适用於贵司存款的利率(或本行决定的任 何其他利率). 4.4 提款 贵司同意接受以下规定. (a) 贵司须在贵司帐户中保持足以支付所有付款和提款的资金,并确保该等资金可供随时使用.若因帐户 中没有充足资金而导致无法从贵司帐户中付款,则本行可向贵司收取未成功付款的费用.若贵司帐户 中没有充足资金,但本行决定允许从贵司帐户中付款或从贵司帐户中透支,则贵司须立即支付所有透 支款项以及按本行届时的利率计收的任何利息及其他收费. (b) 贵司可按本行接受或同意的任何方式从贵司帐户中提款.若贵司要求,本行可(但无义务)允许贵司 以不同於贵司帐户中所持有之货币的货币提款.若本行允许贵司的要求,则贵司提款时的本行汇率将 予以适用.若贵司希望提取某一特定货币的大量现金,此将取决於本行持有该等货币的可用现金情况. 贵司可能须提前就此通知本行. (c) 本行可允许贵司提前终止或提前提取固定或定期存款,但贵司须支付地区条款中约定的或本行决定的 收费和费用. (d) 若发生下列情况,本行将不允许贵司从贵司帐户中提款,并有权不执行与贵司帐户有关的任何交易或 事项: (i) 本行无法确认贵司的身份或贵司授权签字人的身份以达致本行满意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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