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6-05-20 |
8 贵司的责任 8.1 监控贵司帐户. 贵司有责任进行下列事项. (a) 监控贵司帐户的余额,并及时将贵司帐户的任何未经授权的付款或提款或与贵司帐户有关的任何可疑 事项以书面通知本行. (b) 查核所有帐户结单(包括电子结单和交易记录),并及时将任何未经授权的或错误的记录(收入或支 出)或其他误差以书面通知本行.贵司须在收到帐户结单后的
14 日内通知本行,或在电子结单的情 况下,则在结单出具之日后的
14 日内通知本行.若贵司没有在指定时间通知本行,则贵司已接受贵 司的帐户结单、电子结单或交易记录是准确的、最终的和不可推翻的. (c) 就本行用来与贵司联络的贵司邮寄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的任何变更或就贵司在 本行存档的任何资料(包括贵司印鉴、授权签字人和授权书)的相关变更及时以书面通知本行.贵司 Pg
4 of
7 公司帐户 标准条款 20367-001 (03/2012) 还须向本行提供支持该等变更的任何文件.在收到该等资料后,本行需至少七个营业日更改本行记录, 此后将适用更新后的资料. (d) 采取合理谨慎和预防并设置充分的内部控制程式和保安安排,以防止与贵司帐户或服务有关的欺诈、 假冒或其他未经授权的支票使用、付款指示、提款申请等. (e) 若贵司获悉任何实际或涉嫌的欺诈、假冒或贵司帐户其他未经授权使用或与贵司帐户有关的任何其他 事项贵司认为有可疑的话,贵司须立即通知本行. (f) 若贵司使用支票,贵司须立即: (i) 以书面通知本行若贵司在提出申请后两星期内未收到支票簿;
(ii) 通知本行并停付任何遗失或被盗的支票;
及(iii) 当贵司帐户被结束时,退还或销毁任何未使用支票,以防止任何欺诈、假冒和贵司帐户未经授 权的使用. 8.2 指示.在贵司要求本行支付、提取或转账资金时,贵司有责任确保贵司向本行提供的资料(包括在本行的标 准申请表中要求的所有资料)为完整、清楚和准确的,以便本行处理贵司的要求.
9 暂停及结束贵司帐户 9.1 贵司或本行结束贵司帐户.贵司或本行均可随时结束贵司帐户,若地区条款中有规定,则结束帐户的一方应 在结束帐户前通知另一方.当贵司帐户被结束时,贵司必须立即支付贵司应向本行支付的所有款项,包括贵 司就帐户应支付的透支金额(如有)、利息、成本、支出、手续费和任何其他收费.若贵司帐户有结余,本 行将(在扣除贵司应向本行支付之任何款项后)邮寄有关余额的银行本票或银行汇票至贵司在本行存档的地 址或以本行决定的其他方式向贵司支付余额.本行不会就已结束帐户中任何无人提取之余额支付利息.在贵 司和本行履行双方的全部责任之前,本协议应继续适用. 9.2 本行暂停或结束贵司帐户.若发生下列情况,本行可随时立即暂停、冻结或结束任何帐户,而毋须通知贵司 及向贵司提供任何理由: (a) 贵司维持或继续使用贵司帐户,因任何本行须遵守的法律或法规而变得不合法;
(b) 本行确定或有理由怀疑帐户被用於任何欺诈或非法活动或交易或与之有关,包括赌博、洗钱、资助恐 怖主义活动或逃税;
(c) 本行了解到贵司的组织或管理团内部或贵司的董事、股东、授权签字人或贵司的合夥人之间存在持 续的或潜在的争议或存在任何有关欺诈或不当行为的指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