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6-05-20

(ii) 本行合理认为要求或指示不真实、不清楚或不完整;

(iii) 本行认为签名不同於贵司向本行提供之授权签字人的签名式样或指示未按照贵司向本行提供之 授权书进行签署;

(iv) 贵司帐户中的资金因任何原因被指定用途(预留),导致没有足够资金满足贵司的要求或指示;

(v) 贵司的帐户被结束或暂停;

或(vi) 本行须遵守有关以下内容的任何监管、法律、法院或法定要求、要求或命令. - 若本行被通知不得进行付款或提款. - 若本行须向任何政府机关(或机构)付款. - 若本行须冻结贵司帐户. - 若本行被阻止办理贵司的要求或指示. 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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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公司帐户 标准条款 20367-001 (03/2012) 4.5 转账.若已设置本行必要的安排,本行可接受有关贵司帐户与贵司或其他人士在本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 任何其他帐户之间进行转账的指示.本行将尽力在收到贵司要求的当日或尽早於下一个营业日或於地区条款 中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贵司有关转账的指示.贵司有责任确保向本行提供正确资料(包括贵司拟向其转账之人 士的详情),以便转帐能够成功完成.本行无义务对贵司指示中提供予本行的任何资料进行核对.本行可对 转账(如转账金额或贵司使用转账服务的频率)设置限制条件. 4.6 付款地点.本行只会通过贵司开立及持有帐户所在地的本行成员或处於贵司帐户开立及持有所在地同一司法 管区的该本行成员任何分行向贵司支付有关贵司帐户中的款项.本行将不会通过任何其他司法管区的任 何本行成员或其分行向贵司付款.

5 利息、费用和收费 5.1 利息支付.本行将向可产生利息的一个或多个贵司帐户按帐户中每日已结清可用的贷方资金余额支付利息. 利率为届时适用於帐户的利率或贵司与本行约定的利率.本行将不就已被结束或停用的贵司帐户或本行列为 不动帐户中任何无人提取之余额支付利息.若本行认为在一段时间内贵司未在帐户中进行任何交易或帐户未 发生任何活动,则本行可将帐户列为不动帐户.若贵司结束本行已同意为其支付利息的帐户,则本行将支付 截至贵司结束帐户之日(不包括该日)的利息. 5.2 收费、费用、成本等.贵司须按届时适用之收费率或贵司与本行约定之收费率支付与贵司帐户和本行服务 有关的所有费用、收费(包括外汇手续费或收费)、成本、支出和手续费.在电子付款的情况下,若不明确 应由何方支付费用,则将由贵司支付本行费用,并由收款方支付代理行费用.

6 帐户结单 6.1 帐户结单.依照本行的一般银行业务惯例,本行将通过邮寄或本行电子服务或以本行与贵司约定之任何其 他方式向贵司发送帐户结单.若贵司在通常收到帐户结单之日后的七日内仍未收到帐户结单的话,贵司须 以书面通知本行.若本行未收到贵司任何通知,则本行视为贵司已收到帐户结单.若贵司通知本行或本行获 悉帐户结单中存在任何错误或遗漏的记录、资料或金额,本行将纠正并及时通知贵司.

7 本行的责任 7.1 谨慎和技能.在向贵司提供与贵司帐户有关之任何服务时,本行将依照银行业的标准和惯例和本协议以合理 的谨慎和技能行事.本行将依照银行业的标准和惯例决定交易确立的日期. 7.2 代理行等.在向贵司提供服务时,本行可选用任何通讯、结算、交收或支付系统、中转行或往来银行、代理 人或其他人士或组织.本行将依照本行所选择之任何结算、交收或支付系统、中转行或往来银行的任何规则 或规定以及适用的任何国际法律、规则和规定行事.贵司确认,本行和本行的往来银行还必须依照不同司法 管区有关洗钱、资助恐怖主义活动的法律和法规以及有关制裁的法例或规则(例如,针对一个或多个司法 管区采取的政治措施)行事. 7.3 选用其他组织.在适用法律或法规允许的围内,本行可将本行银行业务运作的任何部分交由或分包给任何 司法管区的任何人进行.本行在向贵司提供服务时还可能涉及并使用任何本行成员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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