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 2016-08-06 |
2017 年第二期连云港恒驰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3 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 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到 期兑付款项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 集中配售的方式, 通过承销团成 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国 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发行. 发行范围及对象: 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的发行对象为在中 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中国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 公司上海分公司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 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 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实名制记账式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部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通 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部分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登记托管. 增信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信用级别: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发行 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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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目录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7 第二条 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8 第三条 发行概要.13 第四条 认购与托管.16 第五条 债券发行网点.18 第六条 认购人承诺.19 第七条 债券本息兑付办法.21 第八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22 第九条 发行人业务情况.34 第十条 发行人财务情况.48 第十一条 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71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用途.72 第十三条 偿债保证措施.80 第十四条 风险与对策.88 第十五条 信用评级.96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99 第十七条 投资者保护条款.100 第十八条 其他应说明事项.115 第十九条 备查文件.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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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释义在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 义: 发行人/本公司/公司/恒驰实业:指连云港恒驰实业有限公司. 本期债券: 指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的2017年第二期连云港恒驰 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原名 2017年连云港恒驰实业有限公司公司 债券 ) . 本期发行: 指2017年第二期连云港恒驰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 发行. 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 作的 《2017年第二期连云港恒驰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 募集说明书摘要: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 而制作的 《2017年第二期连云港恒驰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摘要》 . 主承销商、民族证券:指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债权代理人、建设银行连云港分行: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连云港分行. 承销团:指由主承销商为本期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副主承 销商和分销商组成的承销组织. 承销协议: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为本期发行及流通签订的《2017 年连云港恒驰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承销协议》 . 承销团协议:指主承销商与承销团其他成员为本期发行签署的 《2017年连云港恒驰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承销团协议》 .